索引号: 13562467/2025-0095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03-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围环罚决〔2025〕2号)
2025-03-1910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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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承围环罚决〔2025〕2号 |
相对人名称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澄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马飞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8681378999D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23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澄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涉嫌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至承德市公安局。经公安侦办及检察院案件办理。2024年12月10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要求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澄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进行行政处罚。 |
事由 |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处罚结果 | 罚款26万元 | 实施机关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5年3月18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