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67/2025-0109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04-0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围环不罚决〔2025〕2号)
2025-04-0909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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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承围环不罚决〔2025〕2号 |
相对人名称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天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马飞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80670258866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24日,执法APP系统推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天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月23日氨氮日均值超标问题线索,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1月23日氨氮日均值为1.544051mg/L,执行排放标准为1.5mg/L,超出排放标准0.02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事由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实施机关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5年4月8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