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67/2025-0129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05-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围环罚决〔2025〕5号)
2025-05-1416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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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承围环罚决〔2025〕5号 |
相对人名称 | 承德豪门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李友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8MA0FA1TC01 |
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对2025年3月份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的通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承德豪门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应对部分车辆采取简易瞬态法进行检测,而该(单位)采取了双怠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
事由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案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之规定。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罚款10万元 | 实施机关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5年5月13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