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67/2025-0129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5-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围环罚决〔2025〕5号)
2025-05-1416时41分 浏览次数: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承围环罚决〔2025〕5号
相对人名称承德豪门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友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FA1TC01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对2025年3月份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的通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承德豪门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应对部分车辆采取简易瞬态法进行检测,而该(单位)采取了双怠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事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实施机关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5年5月13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