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4/2019-02522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9-01-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承市民字〔2018〕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镇低保月标准为650元,人均补差水平350元,分档发放。
2、农村低保年标准为4300元,人均补差水平220元,分档发放。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845元,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年5640元,集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年6000元。
2、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特困人员的认定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承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价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统计局
2019年 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