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4/2019-0252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1-0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提高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及
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9-01-0312时09分 浏览次数: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民财政市物价局、市统计局下发的《关于提高全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承市民字〔201825)要求,结合我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91月1日起,对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镇低保月标准为650元,人均补差水平350分档发放。

2、农村低保年标准为4300元,均补差水平220元分档发放。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845,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年5640集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年6000

2、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6项都能自主完成,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特困人员的认定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承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价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统计局

                          2019 1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