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19-0257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10-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
说明
——2019年7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现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作说明如下。
一、《自治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自治条例》于1992年12月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2006年9月作了第一次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权,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第一次修订至今已经12年,期间历经中共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相继召开,《宪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废止和修订,加之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也作了较大的调整等诸多原因,致使原《自治条例》有些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条款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此,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自治条例》非常必要。
二、《自治条例》修订的主要过程
这次修订的《自治条例》是我县集中精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修订的一部重要的民族地方性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法,县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17年6月制定了《自治条例》修订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成立专修办具体负责二次修订工作。一是深入研读,把握高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及河北省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等十几部法律、法规。系统钻研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宪法修正案》,研读了我省及黑龙江、辽宁、浙江、甘肃等省14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我县的“十三五”规划、县委全会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等。二是广泛征询,提高精度。修订办人员自2017年9月起,用两个月时深入到发改、财政、教育、卫计、环保、农牧、林业等27个部门调研条例贯彻情况及存在问题,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修改意见,发放征求意见函64份。三是外出考察,拓宽广度。2018年8月初,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政府办负责人带领修订小组成员对辽宁本溪、新宾、黑龙江杜尔伯特、浙江景宁和省内大厂等地五个自治县进行了为期10天的考察、吸收和借鉴各自《自治条例》起草、修订好的做法和经验,经过这三个过程,三易其稿后,于9月初向省人大民侨外委做了专题汇报,按照省人大民侨外委组织专家的初审意见,形成了第四稿。并在10月中旬,由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各局领导参加的讨论会,经过深入交流反复讨论形成了第五稿。11月又征求了副县级以上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六稿。12月18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形成了第七稿。12月25日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县委常委会审议并对个别条款修改后原则通过,报承德市委审定,形成了第八稿。征求省人大民侨外委意见后,形成第九稿。2019年1月份县人代会表决通过后,县人大常委会又报省人大民侨外委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第十稿、第十一稿,于2019年4月份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本次条例的修订,除遵循立法的基本要求外,还确立了四个原则,即与时俱进、适度超前原则;从实际出发、实用性原则;生态优先,发展为第一要务的原则;以人为本、增进人民福祉原则。确保新修订的条例能够成为振兴围场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增进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修改稿在原条例基础上修改了54条,保留了20条,新增了5条,拆解了1条,合并了3条,删除了5条。修订后共分九章、74条,比原条例七章、77条,增加了两章、减少了3条。
三、《自治条例》修订内容的几个特点
(一)充分体现“宪法”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
这次修订在总则的第三条加入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加了“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增加“监察委员会”一章,写入了“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询问或者质询。”较好地体现了与宪法精神一致的原则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第二条中加上了“自治县总面积9219.72平方公里。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体现了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的基本要求。
(二)充分体现了自治县委县政府一以贯之的生态优先、绿色崛起的发展思路
本次修订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一章,把生态单列出来,作为第六章。将原有条例中有关生态建设的内容(5条),集中归纳到本章,又新增2条,总计7条。充分体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晋位赶超”发展定位。在第五十条写入“坚持生态立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做大做强旅游康养、食品医药、能源环保、信息物流产业,促进美丽幸福围场建设。”第五十四条增加了“筑牢京津冀风沙防护墙,推进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的内容。第五十五条加入“加强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人口密集的乡镇、自然保护区、坝上公园都要加强污水处理工作,不储污、不排污,确保当地山青、水秀、草绿,巩固优美的自然景观”。第五十六条加入“在上级政府的支持下,逐步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与历届县委县政府的发展思路保持高度一致。也体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一起抓、永续利用、造福子孙后代的长远之计。
(三)充分体现全县上下破除瓶颈制约,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强烈愿望
当前,制约围场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基础设施落后、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建设用地指标少、限制因素过多,优惠不到位。突破这些瓶颈制约,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是针对急需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县级财政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第五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自治县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并代为举借”;二是针对我县60万亩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处置问题,在第二十九条写入“由自治县自治机关对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苗木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管和对人工林定期抚育、更新。”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既要保持良好的生态效益,也要考虑农民的经济利益,从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师重教、尊重人才、增进人民福祉的宗旨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才是决定因素,必须加快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同时要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在加快人才培养方面,关键是抓好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并制度化。为此,增加了必须高度重视学校的规划和布局与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和助学基金等内容。第四十二条写入“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体现教育优先,充分考虑教育需求。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科学合理布局。自治县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建立助学基金。”在引进和留住人才方面,第四十八条“自治县鼓励和引进专业术人才参加自治县建设事业,享受自治县人才奖励政策。”第四十九条“自治县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重视开展国防教育,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在增加干部群众幸福感方面,体现人性化:第七十三条写入“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气候、地理环境特点和周边地区状况,适时调整供暖时间,在保证工作时长的基础上调整作息时间”。对干部群众的生活和工作更加有利,增进人民福祉。
(五)充分体现传承民族先进文化,开展民族体育活动,促进民族团结的时代要求
重视民族节日,不定期举办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民族大团结和社会和谐。第四十六条写入“积极开展民族传统文艺体育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民运动会,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第七十条写入“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受到尊重。不定期举办满族颁金节和蒙古族那达慕大会。”第七十二条写入“定期举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这些活动一方面要巩固发展成果和展示发展成果,另一方面体现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同时要让干部群众在精神上获得愉悦的同时,也要享受物质利益上的奖励,并形成长效机制,从而有利于各民族的长远发展。
以上说明,请连同《自治条例》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