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24/2020-05928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哈里哈镇 |
成文日期: 2020-01-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维护我乡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保障我乡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制定本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第二条 “扫黄打非”工作内容及工作范围
“扫黄”是指清理黄色书报刊、黄色音像制品、视频和音频及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服务行业的色情服务;扫除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暴力恐怖及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教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
“打非”是指打击非法出版物,即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打击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教辅材料、期刊、报纸等的进口、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印刷复印市场。包括出版物、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打字、复印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等经营活动。
(五)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六)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互联网以及云盘、网盘等生产、出版、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网络视听节目、网络游戏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及微博、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制作传播视听节目和信息的行为。
(七)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者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十一)防范和严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党员领导干部职工在境外出版、发表发动出版物、文章和信息及携带有害出版物入境等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至(十)等文化市场中各环节或者内容涉及“黄”和“非”的部分属于“扫黄打非”的工作范围。
第三条 “扫黄打非”工作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党委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联动执法原则。
(六)坚持“扫”和“打”两手抓,核心是查办大案要案。
第四条 乡党委、政府对“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创文工程、美丽乡村建设等考核范围,实行党委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管理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章 “扫黄打非”工作责任
第五条 “扫黄打非”工作是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乡党委对乡域“扫黄打非”工作统一领导和负总责,并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和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导和考核,贯策执行上级关于“扫黄打非”各项工作部署和行动安排,全面做好“扫黄打非”工作。
第六条 研究和部署辖乡域“扫黄打非”工作;配合市、县内“扫黄打非”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等实施方案,并组织抓好落实。
第七条 设立“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必需的专项工作经费,做到“六个有”:有机构、有制度、有场所、有编制(人员)、有经费、有台账。
第八条 依据本工作职责制度制定“扫黄打非”工作职责,制定和完善“扫黄打非”工作制度机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严厉追究各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年度及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不整改落实或者消极怠慢、不敢抓、不敢管、不敢查,严重贻误工作的。
(二)对出现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国家违禁有害出版物封堵不到位、处置不当、整改不力的。
(三)文化市场发生严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被列为全国重点整治对象;或者一年内2次被列为全省及以上重点整治对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国家或者省、市、县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取缔、关闭任务的。
(五)发生了制作、复制、印刷、运输、销售、传播淫秽色情音频、视频、光碟或者出版物、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国家违禁出版物以及违法文化娱乐等活动大案、要案不查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年度内,文化市场发生非本地区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达5宗或者有2宗被列为省及以上“扫黄打非”办督办或者3宗被列为市、县及以上“扫黄打非”办督办的案件的。
(七)年度内,出版物、文化娱乐等市场因同一问题被上级先后3次责令整改的。
(八)年度内,文化市场被上级部门明查暗访或者督办案件发现依法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或者以罚代刑案件累计达5宗以上的。
(九)发生、处置重大文化安全事件或者媒体舆论焦点时,故意不报、瞒报、延时报、误报情况;不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擅自对外发布新闻报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乡企业中累计出现党员领导干部职工销售、购买、出版、发表涉政治性非法言论、信息和出版物或者或者携带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入境、妄议国家党政大政方针等2宗或者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职工累计3人次以上的,或者涉案人数累计不足3人但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负的主要工作责任:各职能部门都必须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本系统本单位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年度重要和重点工作,与单位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一)工作领导小组:乡“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市、区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乡“扫黄打非”办具体筹备;会议对全乡“扫黄打非”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和重大事件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扫黄打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组织各部门单位参加重大的“扫黄打非”工作活动;向上级“扫黄打非”机构提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二)党政办:协调和落实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活动。负责协调和落实向党委、政府呈报有关“扫黄打非”工作请示和报告。
(三)组宣办:组织、领导、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全街“扫黄打非”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做好“扫黄打非”工作新闻宣传工作,把握全乡“扫黄打非”工作的新闻宣传基调,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宣传“扫黄打非”工作的意义、知识和成果。
(四)中心学校:对各中小学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扫黄打非”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乡各级学校使用正版教材、教辅读物;采取措施制止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国家违禁出版物、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和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口袋本等流入校园;协同文化、工商、派出所等部门查处系统内以及校园周边非法出版、印制、批发、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积极参加“扫黄打非”统一行动;协助做好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涉教辅教材类、涉未成年人等案件。
(五)民宗:依法开展查处、清理、整治宗教领域非法出版物工作;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积极配合宣传、“扫黄打非”办、文化站、派出所、工商、电信等部门,加大对图书、报刊、软件、音像制品、音视频等涉及到宗教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检查力度;协同有关部门办理涉外事项;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出版有关宗教资料及出版物等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全乡“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活动;协助做好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涉宗教类案件。
(六)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非法出版活动的立案、侦破、查处工作,依法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各种非法出版活动;积极参与出版物、文化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互联网内容的监督,加强对网上有害信息的封堵、屏蔽、清理和过滤工作,坚决查处、关闭、封堵散布谣言、虚假新闻和信息、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等有害信息的网页、电子公告、聊天室、电子邮件;对传播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和各种侵权盗版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站和个人,依法立案查处;做好“扫黄打非”堵源截流工作;保持对“邪教”打击力度,及时打击、查处危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危害群众各种宗教势力,依法查处“邪教”各种宣传品;依法查处拒绝文化领域职能部门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领域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协助做好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七)财政所:将“扫黄打非”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对有关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文化领域行政、司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和审判案件的罚没财物行为。
(八) 文化站:应积极联系县文广新局及区文化体育局加强对音像制品市场、娱乐市场、网络文化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电影市场、美术品市场、书报刊市场、电子出版物市场、软件市场、印刷复制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实施有效管理;协调、联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文化市场;积极参加“扫黄打非”统一行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九)工商住建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版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负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及网吧、文化娱乐等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出版物和文化市场中无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淫秽色情、反动的文化娱乐活动,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市场;协助做好非法和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参加“扫黄打非”统一行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扫黄打非”案件。
(十)工会、团委、妇联: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从群众团体的特殊地位出发,依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对象,积极参与“扫黄打非”工作,配合相关工作部门完成“扫黄打非”工作的具体任务;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积极指引、倡导青少年文明上网、上文明网,远离黄赌毒、拒绝侵权盗版、使用正版软件的社会氛围,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群防群治的“扫黄打非”工作格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扫黄打非”案件。
(十一)邮政局:对全乡邮政、快递企业实施监管,指导、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建立“扫黄打非”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邮物品监管,各收寄窗口、快递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查验,对寄递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要出示行政主管部门审验的材料,做好非法出版物的堵源截流工作;加强报刊邮亭、授权发行报刊的服务点的管理,严禁其从事非法出版物的运输、广告、销售;加强对本系统各类邮政营运车辆的管理。
(十二)电信局:加强对网络及移动客户端信息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对经党委宣传办、文化站、派出所等部门认定的从事散布政治谣言、宣扬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经营赌博等违法行为的网页、电子公告、聊天室、电子邮件,实施互联网上侵权盗版行为等,依法对相应网站采取责令整顿、予以关闭、切断接入服务等行政处罚措施;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屏蔽境外网站登载、链接的有害信息,严防境外有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入境;按照职责抓好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的开展,建立健全防范和查处网络淫秽色情及低级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配合派出所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负责清理通过互联网和热线电话传播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并及时将重大情况通报区扫黄打非办和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扫黄打非”统一行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扫黄打非”案件。
(十三)乡“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乡“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依托县、市“扫黄打非”办做好全乡日常的“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落实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职工做好宣传、学习和教育工作,防范和严禁本单位本系统党员干部职工在境外出版、发表发动出版物和文章及携带有害出版物入境。
第十二条 根据县、市“扫黄打非” 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出现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国家违禁有害出版物封堵不及时不到位、处置不当的。
(二)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不及时查证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所主管文化经营场所,无证照经营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极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实际或者专项行动需要,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所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出席。会议筹备工作由乡“扫黄打非”办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为了落实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制,有效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部门管理”的工作方针,制定“扫黄打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目标、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制度
为强化群众监督,拓宽案件线索来源,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扫黄打非”斗争,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十六条 宣传和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提高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对“扫黄打非”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要多举措、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扫黄打非”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健康、文明、向上、和谐的文化生活环境。在处置重大文化安全事件或者媒体舆论焦点时,严格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信息,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媒体报道。
第十七条 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扫黄打非”工作的认识,增强业务能力和斗争水平,制定学习培训制度。除了积极参加上级组织安排的业务培训学习外,结合我乡实际,各部门、机关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扫黄打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勤勉敬业,积极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由党委、政府“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考评为突出贡献单位、个人,或者推荐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取消其本年度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职责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乡“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职责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