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4/2020-06613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1-0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提高2020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
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提高2020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承市民字〔2019〕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年标准为4800元,人均月补差分三档发放,一档400元,二档280元,三档26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年6240元。2019年以前纳入的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变。
2.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分为全护理、半自理和全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每月336元,半自理标准每月252元,全自理标准每月168元。
特困人员的认定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承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三、工作要求
1.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向基层干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低保、特困标准,使他们深入了解掌握政策,以便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服务。在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上严格按新标准执行,严格规范化管理程序,严把入口关,坚决杜绝错保、漏保和弄虚作假问题发生。
2.城镇低保标准和补差继续按照《关于提高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围民字[2019] 2号)规定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 1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