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0-06591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10-1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县政府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更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巩固提升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河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要求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扶贫办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商务局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管理和监督、跟踪服务;县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项目承办主体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采取合理方式,通过专项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专项资金支持,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完善县域物流共同配送体系。支持建设完善县域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发展生鲜物流和冷链物流工程,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结合我县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在县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支持农村地区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建立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的商品流通网络;协同公共服务中心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物流配送人员在合理情况下优先使用贫困或低收入家庭成员。用于物流体系建设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200万元)。
2.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建设县域公共品牌建设及营销推广,申请质量认证等品牌资质,推出产品标准化、建立县域公共品牌授权管控体系。支持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促进农民增收。支持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村流通水平。用于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400万元)。
3.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改造,为县域提供电商发展整体规划、电商资源引进、供销对接、人才对接等电商公共服务运营、县域企业电商能力培养、县域电商服务策划组织、县域电商发展协调、县域电商宣传等电商赋能类工作。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集中采购、直供直销等服务。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服务,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闲置厂房。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150万元)。
4.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体系。支持乡镇、村级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改造,站点选址及人员优先向具备条件的贫困户倾斜,融合商贸、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等服务功能,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建设改造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100万元)。
5.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支持对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企业、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贫困家庭成员等开展相应层次、相应内容的农村电商培训。重点强化培训机制,注重服务质量而非数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加强创业孵化。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资金支持比例不低于15%(150万元)。
6.示范县项目应侧重于农村流通体系完善。包括农产品上行营销、工业品下乡、供应链打造以及物流体系升级等内容,原则上对于基础建设部分资金投入不得超过之前使用资金的50%。
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因项目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控制在2%以内。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等日常经营性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四章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县政府与承办企业签署协议后,待项目实现开工,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首期预拨资金60%(600万元),承办企业对示范县项目全部按要求实施完成,拨付资金30%(300万元),预留10%(100万元)尾款,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将剩余资金全额拨付。专项资金拨付首先由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中标企业。
第八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将按违约处理。
第九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商务厅并组织实施。资金安排意见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承办企业需充分说明理由,由县政府函报省商务厅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承办企业不得以押金、保证金或设备购买等名目收取站点费用。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商务局、扶贫办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及项目资金管理报备情况等,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