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0-0267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1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自治县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2020-11-1714时33分 浏览次数:

《自治县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为进一步做好《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加强乡村河湖管理员管理,明确河湖管理员河湖保洁、巡查和管护职责范围,实施严明的考核制度,健全奖优罚劣的管理机制,提高河湖管理员工作积极性,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效果,根据《承德市乡村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0年11月7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七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管理员主要职责、选聘、考核和管理、补贴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的考核制度、适用范围及原则等。(第一章1-5条)

1. 管理员实行劳务补贴制度。劳务补贴的构成为:基础补贴+绩效补贴”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务补贴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积极争取市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先进乡镇和部门。

2.坚持县级统筹、乡级监管、乡村负责,定岗定责、定人定位,绩效考评、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管理员管理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监管和考核,村级河长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二)明确了河湖管理员的主要职责(第二章第6条)

1.对责任区域内的河流、湖泊和水库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并做好巡查和管护记录。

2.负责责任区域内日常保洁,及时清理岸上岸下垃圾和废弃物等,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存放点。

3.每周定期向村级河湖长汇报有关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倾倒垃圾、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建设、非法采砂、围垦河湖、非法取水等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拍照取证,并将问题线索及时逐级上报乡村级河湖长处理。

4.负责河湖长公示牌、河道界桩、水质检测标识牌及河道水质监控设施等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保障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5.在防汛期间负责做好河湖险工险段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6.接受乡村级河湖长的统一管理,认真执行乡村级河湖长交办的事项,并积极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的政策宣传工作。

7.负责做好上级河长交办的与河湖管理相关的其它。

(三)细化了河湖管理员的选聘工作(第三章7-10条)

科学合理确定管理员岗位数量、岗位设置、选聘条件。

(四)完善了河湖管理员的考核、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第四-五章11-19条)

1.管理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每季度定期综合考核、年底综合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别由村级河湖长、乡镇和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2.管理员季度综合考核实行量化考核,量化总分为100分。

季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标准。

3.管理员劳务补贴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审核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员基础补贴暂时确定为每月400元(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绩效补贴标准不低于劳务基础补贴的30%。同时,规定了部分、全部取消河湖管理员劳务绩效补贴或辞退的情形。

(五)建立了河湖管理员的监管制度(第六章20-23条)

对河湖管理员履职、乡镇河湖长履行监管职责、劳务补贴资金监管等工作落实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附则(第七章24-26条)

规定了各乡镇、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