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16/2020-00326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兰旗卡伦乡
成文日期: 2020-11-0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兰旗卡伦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0-11-0211时19分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乡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乡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并主动公开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1。政府网站;2。政务服务心、档案馆、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4。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违反《条例》《办法》和本制度的负有责任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按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