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35/2020-003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头山乡
成文日期: 2020-12-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大头山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2020-12-1110时25分 浏览次数:

大头山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乡政府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乡政府、各村委会和各站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上报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公开。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村委会或站所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村或站所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村委会或站所,其中任何一个村委会或站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村委会或站所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村委会或站所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村委会或站所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村委会或站所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村委会或站所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村委会或站所的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村委会或站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村委会或站所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村委会或站所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条  被征求意见村委会或站所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村委会或站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村委会或站所意见,被征求意见村委会或站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村委会或站所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村委会或站所,不同村委会或站所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乡纪委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