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17/2020-0225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
成文日期: 2020-12-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2020-12-1111时48分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宗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民宗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具体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民宗局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民宗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民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民宗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民宗局主动公示民族宗教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 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载体为补充,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网络平台。充分利用政府网站设立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方便群众查询;

(二)传统媒体。利用县内广播、电视、信息、周报等宣传平台、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县办事大厅和局机关服务股室,公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服务指南等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公示程序如下:

(一)民族工作股和宗教工作股要按照《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具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准确梳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民族工作股和宗教工作股全面、准确梳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审核后公示;

(三)民族工作股和宗教工作股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办公室报相关领导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及时梳理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并认真审核后公示,实现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民族工作股、办公室、宗教工作股负责因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民族宗教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民族宗教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拟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汇总、审查。办公室负责将各相关股室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拟公示信息汇总梳理,对拟公示信息报相关领导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发布、更新。办公室按照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办公室调查核实以适当的方式作出说明或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