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27/2020-0031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0-12-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制度
2020-12-1509时25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抓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1.政府网站;2.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4.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