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33/2020-0580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0-12-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明白纸
一、准入条件
(一)具有围场镇户口低收入家庭申请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围场镇所辖五个社区常驻户口2年以上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3、保障范围收入线最低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含)以下(此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二)非围场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1年(含一年)以上养老保险;
3、在围场县域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新就业大学生毕业不满三年。
5、保障范围收入线最低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含)以下(此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三)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最高保障60平方米。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
新就业大学生毕业时间认定等以2018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围场镇户口低收入家庭申请城镇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家庭户在所辖区办理挂靠户口的(包括外甥、外甥女挂靠姥爷、姥姥或舅舅、姨家的,侄子、侄女挂靠伯伯、叔叔及姑姑家的);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围场镇所辖五个社区以外围场县户籍的,且在户籍所在地有自有房地产的;
3、申请人与父母或子女为两个核心家庭户,有自有住房并共同居住,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保障标准的;
4、申请人家庭有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或代步的电动及燃油四轮汽车,或有较大额投资的;
5、申请之日前通过购买、继承、离异分割等方式取得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地产权证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围场镇实际租住房屋每年不足6个月的或申请时本人因故不在县城居住的;
7、已经承租政府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的;
8、不能真实全面提供申报材料的;
9、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定条件。
(二)非围场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
1、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
3、工作单位安排住房的。
4、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定条件。
三、申请办理
(一)具有围场镇户口低收入家庭,申请城镇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需提供一下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
4、拥有自由房产的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6、社区出具的家庭现租住地址证明;
7、租房协议和所租住房屋产权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8、每名家庭成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二)非围场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城镇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需提供一下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在围场镇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
4、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
5、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户籍所在地(围场县外)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全部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证明。
6、每名家庭成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