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5/2020-0443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2-0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围政复决字〔2020〕6号
2020-12-0316时04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围政复决字〔20206

申请人:靳磊,男19XXXXXX日出生,满族家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湾乡XXXXX,身份证号:130828XXXXXX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秦二利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慧,汉族,县公安局法制股科员,住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XXXXXXXXX,身份证号:            130821XXXXXXXXX

第三人:祝文达,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家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XXXXXXXX,身份证号:130828XXXXXX。

第三人:兰嘉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XXX,身份证号:130722XXX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65日作出的围公()行罚决字〔20200639围公()行罚决字〔20200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020618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两个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0622日依法予以受理。因申请人的两个行政复议申请为被申请人对同一案件两个不同当事人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行为,本机关决定合并审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65日作出的围公()行罚决字〔20200639围公()行罚决字〔20200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重新对第三人祝文达、兰嘉琪作出新的加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围公(四)行罚决字[2020]0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祝文达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过轻,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围公(四)行罚决字[2020]0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兰嘉琪行政拘留五日过轻,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且遗漏违法行为。理由如下:2020年5月15日晚9点左右申请人和其女朋友姜梦圆从四合永办完事回围场,从四合永火车站往北走,这个过程中申请人因上厕所落在了姜梦圆以下简称姜的后面,姜在前面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停下后,姜看见车上已经两男一女,就说拉不开,不坐了。坐在副驾驶的一个喝多酒的男人兰嘉琪坐的开,你上来吧姜就说拉不开你走吧,第三人兰嘉琪反复执意让姜上车。申请人走近后说,都说拉不开不坐了,怎么还让上车,第三人兰嘉琪就开口骂申请人,后来车上的其他人也帮着骂。双方发生争执后,兰嘉琪首先下车,动手打了申请人,第三人祝文达也跟着下车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二人对申请人拳打脚踢,出租车司机在一旁不停的辱骂申请人。怕出事不让申请人还手,申请人也一直没还手。姜几次想走到马路对面,都被第三人兰嘉琪拉回来,最后一次兰嘉琪把姜抱回来,在抱的过程中,兰嘉琪猥亵姜,用手摸她的胸部和小腹,姜强烈反抗要求兰嘉琪放手,申请人也大声喊他放开,兰嘉琪看着申请人淫笑,挑衅申请人,姜怕出事,不让动手。后申请人报警并在围场县医院住院十一天。第三人祝文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和第43条,兰嘉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且二第三人没有赔付申请人任何费用,应从重处罚。

被申请人答辩:我局经调查,2020年5月15日20时40分许,在四合永镇天宝商店门前路边,姜梦圆和申请人靳磊准备拦车回围场,此时李鑫驾驶的出租车路过,姜梦圆伸手拦下,李鑫停车后姜梦圆看见车上坐着兰嘉琪、祝文达、李彩侠,姜梦圆认为车上人多坐不开,便让他们先走,坐在副驾驶的兰嘉琪让姜梦圆上车,说可以坐的开。此时申请人靳磊走到车跟前,与兰嘉琪互相辱骂,随后双方发生争执,接着兰嘉琪先下车和靳磊互相推搡,紧接着祝文达也下车推搡靳磊后背两下,随后被拉架的人分开。姜梦圆劝申请人别闹了赶紧离开,申请人不听与姜梦圆争吵起来,姜梦圆多次往马路中间走,兰嘉琪担心姜梦圆被过来的车辆撞到,随即把姜梦圆拽回路边,接着祝文达也上去拽姜梦圆,后靳磊报警,四合永分局民警到场后了解情况,把双方当事人口头传唤到四合永公安分局,并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人兰嘉琪、祝文达在笔录中都承认自己和申请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证人李鑫、李彩侠、黄松也都能证实是兰嘉琪先下车和靳磊互相推搡,紧接着祝文达也下车推搡靳磊后背两下,随后被拉架的人分开这一案件事实。因为祝文达在此次打架过程中只推搡了申请人后背两下,考虑其违法行为较轻,所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祝文达罚款贰佰元整。兰嘉琪在此次打架过程中违法行为相对较重,所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兰嘉琪行政拘留五日。

经审理查明:20205月15日20时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天宝商店门前路边,申请人靳磊和女友姜梦圆因打车回围场一事,靳磊同兰嘉琪、祝文达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随后被姜梦圆、李彩侠等人拉开。姜梦圆劝申请人靳磊赶紧离开,申请人不听与姜梦圆争吵起来,姜梦圆多次往马路中间走,兰嘉琪和祝文达就把姜梦圆拽回路边。2020年5月15日20时53分,申请人靳磊报警,四合永公安分局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经立案、调查取证等法律程序,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6月5日分别对祝文达作出围公()行罚决字〔20200639号行政处罚决定兰嘉琪作出围公()行罚决字〔2020064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祝文达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兰嘉琪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围公()行罚决字〔20200639围公()行罚决字〔2020064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申请人请求撤销围公()行罚决字〔20200639围公()行罚决字〔20200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对第三人祝文达和兰嘉琪作出新的加重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其理由是:二第三人构不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和第44条的违法事实情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065日作出的围公()行罚决字〔20200639围公()行罚决字〔20200640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