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201/2020-0033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中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09-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档〔2020〕11 号?xml:namespace>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按照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经馆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制定修改和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发布审核、公开发布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7类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
2020年3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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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 2020年3月13日印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工作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 本局各工作应主动将信息予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各部门向其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机密的;
(二) 涉及商业机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档案工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桂林市档案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档案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档案工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办拟公开的档案工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档案工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各级保密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档案工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档案工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市档案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对档案工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档案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档案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须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市档案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档案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档案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档案局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市档案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科室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一、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1、我局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由我局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3、全市档案工作动态情况;
4、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局各科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由办公室专职人员定时从档案室领取文件,及时录入,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方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三、信息审核、发布时间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四、信息安全要求
1、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2、局门户网站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应是国家、自治区、市的政府网站,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3、局门户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运行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3、桂林市档案信息网;4、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六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九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四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十九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六、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制度
一、为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桂林市档案信息网站等相关公开平台的信息安全,预防和遏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桂林市档案信息网等相关公开平台信息安全工作,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信息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以保证信息公开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为目标,努力将信息公开平台安全工作纳入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应急处置应坚持“积极预防,严格控制,防控并重”的原则。在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和监控的基础上,充分做好紧急情况下桂林档案信息网等相关信息公开平台运作管理的应急准备,健全防控措施,完善处理机制,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在应急情况下作出反应迅速,处置果断,保障到位。
四、当出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时,确认已达到应急情况标准,应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我局相关网页、栏目和桂林档案信息网相关网页、栏目被恶意篡改。
(二)政府信息其它公开渠道被恶意攻击。
(三)其他紧急情况。
五、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行动工作的总体组织指挥工作,确保应急情况下应急机制的迅速启动和指挥顺畅。
六、市政府门户网站我局相关网页、栏目桂林市档案信息网相关网页、栏目出现异常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由具体工作人员密切监视信息内容。
(二)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同时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机构(市政府信息中心)报告,请求技术支持。情况紧急的应先及时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再按程序报告。
(三)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作好相关记录。
七、对于具体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等关键人员不在岗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对于关键岗位平时应做好人员储备,确保一项工作有两人能操作。
(二)一旦发生关键人员不在岗的情况,首先应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
(三)经值班领导批准后,由备用人员上岗操作。
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领导审核批准、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办公室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
第九条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