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33/2021-00258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1-2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县住建局政务公开制度
2021-01-2710时06分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办理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信息的发布、更新与办理,以及信息与网络安全等日常工作由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处理涉及本处室职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对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各处室、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与城建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四)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及结果;

(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六)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单位确定并制作、初审,经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发布。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局法规处及时登记,各职能处室负责办理,局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形依法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或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系统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供水、供气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