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28/2021-0026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伙房乡
成文日期: 2021-01-2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下伙房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1-01-2700时00分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抓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制定下伙房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乡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是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乡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乡政府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乡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乡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