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9/2021-0024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1-01-2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2021-01-2900时00分 浏览次数:

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抓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审计工作效能。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依法、有序、规范公开政务信息,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机关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办公室,法规股,保密委员会负责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六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法律审查、保密审查和文稿审核;

(五)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处理工作。

(六)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流程按照信息拟制、审查、审核、审批和对外发布程序进行。由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拟制信息,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查,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进行文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要领导同意后依法对外公开。

第八条  本机关下列政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工作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推荐在本机关官方网站上下载《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填写申请,书面邮寄到本机关,或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到本机关“投稿信箱”,也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信息。

第十条  本机关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由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到期需延期答复的,报经领导同意,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但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机密的;

(二) 涉及商业机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及时编制更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调整完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第十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申请事项,由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与其他政府部门会商协调予以公布,确保政务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本机关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各有关处室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分析形势,完善措施,强化责任,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通过本县官方网站和政务信息公开查阅室(围场县行政服务中心六楼)两种方式公开,并根据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和方式公开。同时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形式。本县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weichang.gov.cn/。凡是网上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查阅室地点位于:行政服务中心六楼审计局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机关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机构为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围场县行政服务中心六楼;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0314-7528701;

电子邮件:wcxsjjbgs@163.com;邮政编码:068450。“投稿信箱”。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布,按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