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28/2021-0024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21-01-3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县扶贫开发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1-01-3000时00分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机关股室、信息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并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1.政府网站;2.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4.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机关编制、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股室、信息中心应于每年按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提交本股室、事业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