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1-0267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5-2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解读
2021-05-2609时23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5月10日经县政府第七届第一百O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上需进一步规范。一是建筑渣土运输、消纳及再生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筑工程、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渣土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措施不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定出台《自治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县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三十四条,包括建筑渣土、建筑渣土的处置的定义、各部门职责、收费标准、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要求、核准办理《建筑渣土消纳证》程序、法律责任等。

(一)《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治县扬尘治理部门职责分工》(围环委办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有效防范在运输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撒漏、超载、污染城市环境的现象,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在遵循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围场近年来在城市建筑渣土管理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对建筑渣土处置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处置环节、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建筑渣土的收集、运输、消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环节的特点和管理的重点不尽相同,《办法》分别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筑渣土分类原则、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要求及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建筑渣土消纳处理证的申办、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等事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办法》突出特点体现三个方面:

1、制定了建筑渣土处理的收费制度和标准(第8条)

依据《河北省建筑垃圾处理实施方案》中“谁产生垃圾,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和围发改字(2021)59号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每立方米5.00元的标准缴纳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由建筑渣土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收缴。

2、设立了建筑渣土的处理核准制度(第12-20条)

核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建筑渣土随意堆放和围城的问题,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通过核准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建筑渣土的方量和流向,进行精确性的规范管理;核准制度有利于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运输到建筑渣土消纳场集中处理。同时,对运输车辆和运输行驶路线、时间也做了明确的要求:运输建筑渣土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渣土消纳处理证》;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渣土;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封化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污染道路;并接受建筑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3、加大了处罚力度,法律责任更加明确(第21-29条)

《办法》根据上位法和有关规定,明确了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职责。未经办理《建筑渣土消纳处理证》,违法处置与运输建筑渣土的;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和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处理建筑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运输建筑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渣土的;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同时根据我县建筑渣土管理的现状,明确了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文件: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