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34/2021-0133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石桌子乡 |
成文日期: 2021-06-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遏止丢弃病死畜禽事件发生,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动物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特制定监管措施十七条。
一、落实相关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相关部门要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分工,依法组织做好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溯源和报告工作。
(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主体责任,要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按要求处理病死畜禽或将病死畜禽送交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要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督促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落实台账管理,详细记录收集、转运、处理等各环节信息。
二、落实网格管理
各地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网格化管理,以村域为单位确定网格长,并设立县级总网格长,负责协调乡镇(街道)包片包村(社区)人员、相关河长湖长收集、处理丢弃病死畜禽,督导指导辖区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协调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包片责任人员和村级网格长,加强巡查和监管,发现病死畜禽及时收集处理和溯源。(四)水城地区。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对江河、湖泊等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将丢弃病死畜禽列入河(湖)长巡查内容,县、乡、村三级河长湖长按照《河北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要求进行巡查,发现丢弃病死畜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和溯源。
(五)生产经营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设立总网格长,明确乡镇基层站网格长和具体人员,对畜禽养殖、贩运、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逐一包联,督促指导畜禽养殖、贩运、屠宰等环节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收集处理。
三、落实举报奖励
(六)公布举报电话。各地要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措施,将丢弃病死猪纳入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范围,公开有奖举报电话,省级举报电话并入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
(七)落实举报奖励。建立丢弃病死猪举报奖励制度,参照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标准,省农业农村厅受理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确认丢弃责任人的,给子举报人每次500元(税后)奖励。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省级奖励资金的支付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负责,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资金从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列支。
四、健全处理体系
(八)完善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市要统筹考虑畜禽养殖情况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可持续运行要求,以区域性集中处理为主要方向,制定“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方案,合理布局收集和转运站点,健全集中处理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十四五”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包括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方案要包括辖区概况、畜禽养殖情况、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情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发展计划及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确有必要自行处理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相关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
(九)完善自行处理补充体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无法覆盖的山区、坝上及边远地区等,市级组织在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基础上,按乡镇确定自行处理方式,与“十四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包括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方案并报省厅。区域内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的必须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时规范进行处理,不得进行深埋处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处理到位。
五、强化政策支持
(十)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段补助标准,统筹中央和省市县资金,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将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均纳入财政补助范围。要按照既定的各环节补助比例,落实养殖场户送交、暂存等环节补助,对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给予相应补助,调动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积极性。要加快补助资金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切块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资金压力。
(十一)扩大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协调争取,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深化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六、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对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行为的排查,加大对大型养殖场户周边、养殖密集区、乡村交界区、坑塘、沟渠及偏僻地带等重点区域和动物疫病高发期等重点时段的排查力度和频次,发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异常的及时核查处置。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 息登记管理,加强收购贩运环节风险防范。
(十三) 建立行刑衔接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和行刑衔接,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营造严厉打击氛围,保持高压态势。相关单位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要第一时间通报执法部门,迅速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建立内部协作机制。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内部要建立协作机制,发现丢弃病死畜禽或接到举报及时通报综合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及时立案,查清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及刑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兽医行政处(科)室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做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及时查清病因并开展疫情排查。
(十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要求,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相关违法行为发生风险,切实提高日常监管能力。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政法等相关部门,结合秸秆禁烧监控、“雪亮工程” 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对丢弃病死畜禽现象进行监控。
(十六)加强防疫消毒。各地要扎实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引导督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站点等重点场所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开展彻底清洗消毒,加强对处理场所和运输车辆科学规范清洗消毒,防止病原扩散。每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污区环境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一 次性防护用品回收后做无害化处理,对于暂存病死畜禽的冷库等设施设备,每次清空后,须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每月应至少清空井清洗消毒一次,对清洗消毒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的,督促指导限期整改。
七、强化宣传引导
(十七)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宣贯。利用多种媒体和方式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相关从业者提高守法意识。各地要广泛张贴标语、印发明白纸,让所有养殖场户全面知晓、充分认识随意抛弃、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严格处罚规定,增强守法意识,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