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2-0769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0-23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2〕6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0-2716时37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八届政府第二十三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切实提高护林员管护工作实效,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网格化管护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塞罕坝森林防火条例》、《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承德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类护林员,包括天然林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生态护林员以及其他护林员。天然林护林员是指用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聘用的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是指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聘用的护林员;生态护林员是指用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聘用的护林员。

 

第二章  护林员选聘

第三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长期居住在本村,年满18周岁,二级残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无乱砍滥伐行为,无引发森林火警、火灾、毁林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五)生态护林员选聘应符合国家“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选聘条件。

第四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护林员选聘应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一)公告。在行政村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聘对象、条件、名额;选聘原则、程序;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报。本人提交申请,经村两委会议推荐至乡(镇)政府。

(三)审核。乡(镇)林业部门对所有护林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生态护林员材料要经乡(镇)乡村振兴机构复核是否为脱贫人口,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示。村委会对审核通过的拟聘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责任协议。聘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可以续聘。

管护责任协议一式三份,护林员、乡(镇)政府或村各一份,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国有林场护林员由单位内部安排,本单位人员不足的,优先从林场周边村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中选聘,报县级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解聘与补聘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按管护责任协议予以解聘,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本人要求退出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申请。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责任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异地搬迁远离管护区域,或务工、上学、治病等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护林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二)清楚管护责任区范围,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确保巡查检查全覆盖,并填写巡护日志。

(三)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严控火源火种进入林区。防火期,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询问登记,坚持日常巡逻,保持信息畅通,发现火情和火烧痕迹应在第一时间向村级或乡级林长报告,可直接拨打12119火警报警电话,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毁坏古树名木、违规放牧、盗挖大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六)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碑牌、标志牌、界柱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七)护林员应每天对管护范围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如遇特殊情况,经乡(镇)政府或村批准后并委托他人代替巡查。

(八)做好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中规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七条  护林员权利

(一)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责任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森林管护责任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护林员管理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及护林员管护补助的拨付工作。

(二)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建全县护林员队伍,并根据各乡(镇)森林资源面积提出护林员分配方案,配合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县级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开展护林员选聘、管理、培训等工作。随时对全县护林员日常管理及在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乡(镇)护林员管护补助使用发放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护林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护林员一切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护林员选聘、日常考核、业务培训、管护责任协议签订、管护补助发放、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护林员管理工作,并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护林员管理细则及奖惩办法,明确护林员职责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护林员动态管理及网格化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护林员动态变化信息并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合理划分管护区域,乡(镇)政府指导所辖村,以沟谷、山脊、流域、小班或自然村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到人头,实行护林员+林长责任制,实现网格化全覆盖,网格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明确每名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内防控重点部位及防火重点联系户。

第九条  护林员管理

(一)培训制度。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组织开展护林员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例会制度。防火期,乡和村各级林长每半个月组织本村护林员例会,非防火期每月一次,学习传达上级安排部署、交流护林员巡护情况及信息、安排布置巡护任务及要求,做好记录。重要事项向乡级林长请示汇报。

(三)出勤制度。护林员每月巡护不少于22天,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全勤在岗,每天至少到管护责任区巡护一次。

(四)请销假制度。护林员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经村级林长批准,三天以上,报乡级林长批准,并由批准人就近安排护林员或亲属代为巡护。

(五)全面推行智慧林业建设,结合林长制工作,将护林员全部纳入林长制智慧平台管理,监督管护轨迹。推广应用巡护系统、全国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鼓励应用无人机、卫星、视频监控系统,提高林草资源管护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根据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及时拨付护林员管护补助。

(二)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检查结果及乡(镇)、村考核结果,每三个月将管护补助拨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管护补助发放至护林员个人银行账户中,不得挪用,不得挤占,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如遇特殊情况资金结余,结余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原资金渠道缴回林业和草原局账户,统一上缴县财政。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建立护林员奖惩机制。乡(镇)、村坚持定期检查、日常抽查与年终评比相结合,加强对护林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认真巡护、履职尽责,护林任务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整改,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惩罚,做到奖罚分明。按考核期召开护林员表彰会,扩大护林员知情权和影响面,提高护林员管护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况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巡护责任,聘期内,管护区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劳务补助、辞退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缺勤一天扣不低于100元;县、乡林草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例会无故缺席的,一次扣不低于100元。月缺勤、缺席超过3次或年缺勤、缺席超过5次的予以辞退。

(二)管护责任区内出现火情未及时上报的,扣不低于500元;一年内发生火情3起的予以辞退;出现火灾的,扣不低于2000元,并予以辞退。

(三)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林草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扣不低于2000元,并予以辞退。

(四)在林草案件侦破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对破案造成障碍的,扣不低于2000元,并予以辞退。

(五)本人或家属参与野外违法用火、涉林案件或放牧的扣不低于2000元,并予以辞退;触及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六)管护责任区内发现野外用火、有害生物危害、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垦滥占林地、违规放牧、滥挖大苗等破坏森林资源以及毁坏管护设施未报告的,每次扣不低于500元;连续3次扣不低于2000元,并予以辞退。

(七)巡护日志记录不完整、记录虚假者扣不低于200元,没有记录扣不低于500元。

(八)护林员上岗时饮酒或吸烟的,每次扣不低于200元;连续3次,扣不低于1000元,并予以辞退。

(九)未按要求配备护林员标志的,每次扣不低于100元;未按要求配备和使用护林员巡护设备的,每次扣不低于200元,连续3次不使用的,扣不低于1000元。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名额,由乡(镇)、村根据处罚收入确定,按资金渠道,奖罚平衡。

第十五条  受到刑事处罚的护林员,不得再被聘为护林员,其它原因被辞退护林员五年内不得聘为护林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围政通[2020]107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