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5/2023-10050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11-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22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__10_个部门共_214_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时限 | |||||||
一、综合执法部门 | ||||||||||||||
1 | 户外广告审批后,对户外广告设置过程和设置完成后进行全程监管 |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 | 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 | ||||||||||||||
2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环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用能单位 | 当日办结 | 无 | |||||||
3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环资股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项目单位 | 当日办结 | 无 | |||||||
4 |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散装水泥办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 水泥、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企业 | 当日办结 | 无 | |||||||
三、教育部门 | ||||||||||||||
5 | 学校食品卫 生安全管理督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后勤管理中心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 | 法人 | 无 | ||||||||
6 | 学校安全 工作监管 | 围场县教体局 | 安稳办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条 | 法人 | 无 | ||||||||
7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工作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思政体卫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 法人 | 无 | ||||||||
8 | 学校体育工 作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思政体卫股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3条 | 法人 | 无 | ||||||||
9 | 中小学国防 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思政体卫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七条 | 法人 | 无 | ||||||||
10 | 中小学德育 工作督导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思政体卫股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 | 法人 | 无 | ||||||||
11 | 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思政体卫股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 | 法人 | 无 | ||||||||
12 | 县级依法治 校示范校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督导室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第26条 | 法人 | 无 | ||||||||
13 | 教育经费监 督管理 | 围场县教体局 | 计财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 法人 | 无 | ||||||||
14 | 学生资助情 况督导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资助中心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 法人 | 无 | ||||||||
15 | 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 围场县教体局 | 教师发展中心 | 《中小学教师继 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 法人 | 无 | ||||||||
16 | 教师教育专 业建设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教师发展中心 | 《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第五条 | 法人 | 无 | ||||||||
17 |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教育股 | 教育部关于印发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第四条 | 法人 | 无 | ||||||||
18 |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人事股 | 《教师资格条 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 | 法人 | 无 | ||||||||
19 | 中小学教师 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 围场县教体局 | 教师发展中心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第六条 | 法人 | 无 | ||||||||
20 | 普通话水平 测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 围场县教体局 | 教师发展中心 | 《普通话水平测 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 第六条 | 法人 | 无 | ||||||||
21 | 教师持证上岗情况 | 围场县教体局 | 教师发展中心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 法人 | 无 | ||||||||
22 | 职业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成职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 法人 | 无 | ||||||||
23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质量等)检查 | 围场县教体局 | 思政体卫股、信息中心 | 教育部办公 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装备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6〕9号) | 法人 | 无 | ||||||||
24 | 对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的监管 | 围场县教体局 | 安稳 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 | 法人 | 无 | ||||||||
四、林业和草原部门 | ||||||||||||||
25 |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
26 | 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
27 | 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监督、管理和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火灾预防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
28 | 全县国有林场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围场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事业单位 | 无 | |||||||||
29 | 下达森林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火灾预防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
五、宗教事务部门 | ||||||||||||||
30 | 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 县民宗局 | 县民宗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活动场所 | 30日 | |||||||
六、气象部门 | ||||||||||||||
31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32 |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四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33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34 | 对气象资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35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36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37 |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38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39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40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41 | 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十条 | 受委托的组织 | 无 | 无 | |||||||
42 | 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六条 |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四至二十条;2.《河北省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四到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43 | 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管理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 | 防灾减灾科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
七、审计部门 | ||||||||||||||
44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45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46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47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48 |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49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50 | 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51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52 |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53 |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审计局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无 | |||||||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54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5 | 对价格活动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6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的监管及计量工作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7 | 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8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9 | 对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经营、使用药品等环节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0 |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1 | 对药品经营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2 |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3 |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4 | 对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煤炭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5 |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财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工作。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6 |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7 |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8 | 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9 |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4.7.1施行,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0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1 |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4 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2 | 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1施行,2017.3.1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3 |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4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1施行,2019.4.23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5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6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20.1.1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7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8 | 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1施行)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9 | 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05.01施行)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80 | 对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81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82 |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5.01施行)第九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特殊食品销售……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83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84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85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施行,2008.12.27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九、水利部门 | ||||||||||||||
86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 围场县水务局 | 水资源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8]175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水资〔2020〕80号) |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 无 | |||
87 | 节约用水 管理监督 检查 | 围场县水 务局 | 节水股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水法》 | 《河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 《河北省企业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的通知》、《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平衡测试工作的通知》(冀水节[2022]27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通知》(冀水节[2022]41号)、 |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即计划用水单位 | 无 | |||||
十、文化和旅游部门 | ||||||||||||||
88 |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8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0 | 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三章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1 | 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监督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修定)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2 | 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规章】《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3 | 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9月1日颁布施行,2013年12月7日修正)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4 | 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5 | 广播电视设施的监管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6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8年1月31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7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0号,2010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8 | 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99 | 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 |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地方法规】《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十届人大六次会议2003年11月29日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与管理。 | 企业或自然人 | 无 | 否 | |||||||
十一、烟草部门 | ||||||||||||||
100 | 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检查 | 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1 | 零售市场秩序检查 | 县烟草专卖局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十二、医疗保障部门 | ||||||||||||||
102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103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围场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104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105 | 医疗保险稽核 | 围场县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股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十三、应急管理部门 | ||||||||||||||
106 |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围场县应急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
107 |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 | 围场县应急管理局 | 政策法规宣教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 《河北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 ||||||||
10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围场县应急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九条 | 《关于下放应急预案备案和重大危险源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6】185号) | 生产经营单位 | |||||
109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围场县应急管理局 | 各执法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关于下放应急预案备案和重大危险源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6】185号) | 生产经营单位 | |||||||
110 | 应急救援队伍监督检查 | 围场县应急管理局 | 监测救援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111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围场县应急管理局 | 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 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 |||||||||
112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应急管理局 | 财务和灾害救援物资保障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 ||||||||
113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 围场县应急管理局 | 监测救援股等相关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八十一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 |||||||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11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管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六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11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及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管股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116 |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发承包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办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三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 施工单位 | |||||||
117 | 对民用建筑节能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第四条 | 建设单位 | ||||||||
118 | 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四条 | 建设单位 | |||||||||
119 | 对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五条 | 建设单位 | |||||||||
120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 建设单位 | ||||||||
121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监站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 建筑企业 | ||||||||
122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办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 检测机构 | |||||||||
123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办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 监理企业 | |||||||||
124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办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 勘察设计企业 | |||||||||
125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造价站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造价企业 | |||||||||
126 |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施工单位 | |||||||||
12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管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 | 估价机构 | |||||||||
128 | 供热用热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热办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四条 | 供热公司 | |||||||||
129 | 燃气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热办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 | 燃气公司 | |||||||||
130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防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施工单位 | ||||||||
131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防办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 施工单位 | |||||||||
132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施工单位 | |||||||||
十五、财政部门 | ||||||||||||||
133 | 会计监督检查 | 围场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股、会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34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围场县财政局 | 非税收入管理股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35 |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 | 围场县财政局 | 监督检查股、资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36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围场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十六、生态环境部门 | ||||||||||||||
137 | 现场检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 |||||||
138 | 辐射污染防治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 ||||||||
139 |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 ||||||||
140 |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 |||||||
141 |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 |||||||
142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 |||||||
143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 |||||||
十七、农业农村部门 | ||||||||||||||
144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45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46 | 对假冒、伪造、 转让或者买卖农 业转基因生物有 关证明文书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 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47 | 对农作物品种测 试、试验和种子 质量检测机构伪 造测试、试验、 检验数据或出具 虚假证明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五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应修正后《种子 法》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48 |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49 |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0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 四条,第七十五条) |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1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 四条,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3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4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5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 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6 |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 质资源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7 |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8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9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 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0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 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 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1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2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 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 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 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 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3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 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 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4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 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 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 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 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5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 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6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7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 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8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 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 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 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69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 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 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0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 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 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 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 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 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 的病虫害防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 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 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2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 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 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 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3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 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 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 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4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台账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 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 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5 | 对使用农药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推广禁用农药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 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推广 和使用禁用农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6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 料产品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 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 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 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7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 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 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 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 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8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 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9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 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 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1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 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 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 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3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4 |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第二、三、四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 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 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 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 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 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5 |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 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6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隐 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 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 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 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 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 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 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7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检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 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 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 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8 |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备案 | 农业农村局 | 基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9 | 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监测 | 农业农村局 | 疫控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法规:《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畜主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检测,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健康合格证,每半年申请进行一次动物疫病检测。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的种用、乳用动物不得作为种用、乳用。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0 | 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证(养殖用地) | 农业农村局 | 畜牧业股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条(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土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1 | 畜禽养殖场(含各种畜禽场)、养殖小区备案 | 农业农村局 | 畜牧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行政法规:《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2 | 执业兽医注册 | 农业农村局 | 基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十、卫生健康部门 | ||||||||||||||
193 | 无证行医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全社会 | |||||||||
194 | 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195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196 | 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197 | 出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198 | 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师法 | 县域内医师 | |||||||||
199 |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师法 | 医师 | |||||||||
200 | 非医师执业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师法 | 公民 | |||||||||
201 | 医疗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消毒管理办法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02 | 医疗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消毒管理办法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03 |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消毒管理制度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消毒管理办法 | 县域内托幼机构 | |||||||||
204 |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应当进行登记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05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06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07 |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08 |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09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储存设备设施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10 |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11 |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县域内学校 | |||||||||
212 |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卫生监督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县域内学校 | |||||||||
213 |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县域内医疗机构 | |||||||||
214 |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资质 | 围场卫健局 |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县域内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