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处关于转发县物价局《关于县城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2022-11-10 16:43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处

关于转发<县物价局《关于县城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参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价局文件《关于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12〕第13号)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垃圾处理费执行收费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1、县城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每人每月2元;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每月0.5元。

3、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在每床每月5元(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牧、计收标准每人每月3元)。

4、农贸、集贸市场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为蔬菜、水果、水产家禽类摊位每摊位每月20元,其它摊位每摊位每月10元。

5、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0.5元。

6、营运客车(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每座每月1元;营运货车5吨以上每辆每月30元、5吨以下每辆每月25元。(此项收费由运管所代收)

7、商业零售门市按营业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4元。

8、餐饮业桉营业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4元。
   9、单位将垃圾自行运到垃圾处理场的,按每吨40元计收垃圾处理费。(自行运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按每吨100元计)。
   征收范围:县城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按上述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户、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业半停业企业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执行时间:此标准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收费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缴费对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