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2-0005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1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加强对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解读
2022-12-1615时23分 浏览次数:

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印发实施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对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根据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办法,其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优化国土空间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8〕114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承市政办〔2019〕5号)及《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9〕8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地下空间的分类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地下空间是指依法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表以下的经营性空间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等经营性服务业场所,分为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二)关于地下空间的规划

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规划要素,并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三)关于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方式

在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能够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在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不能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的,在土地出让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当明确上述内容,属于经营性地下空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

(四)关于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地下一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20%确定,地下二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10%确定,地下三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5%确定,地下四层及以下不计土地出让金。非基准地价区域参照所在区域及临近区域基准地价最低等次确定出让金底价。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

地下空间权利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税费缴纳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登记簿》土地状况“权利性质”栏记载 “出让”,在土地状况“权利设置方式”栏记载“地下”,在“权利类型”栏记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其地下空间权上市交易的,按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政策文件: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对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