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对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2-20 08:51浏览次数:

为加强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优化国土空间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年3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wcxlqfzbgs@126.com

2.传真:0314-7515683

3.通信地址:围场县桃李街176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4室。邮编:06845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0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加强对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

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优化国土空间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8〕114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9〕83号)及《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表以下的经营性空间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等经营性服务业场所。

地下空间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  本办只法适用于县内国有建设用地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不动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居民小区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其他地下空间使用权,待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出台相关规定。

第四条  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鼓励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分层布局,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开发利用。

第五条  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建设规划设计要求予以开发利用并依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第六条  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规划要素,并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第七条  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规划参数以依法批准建设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单建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建(构)筑水平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及比例、建筑面积等指标。结建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垂直投影范围。

第八条  在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能够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地下一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20%确定,地下二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10%确定,地下三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5%确定,地下四层及以下不计土地出让金。非基准地价区域参照所在区域及临近区域基准地价最低等次确定出让金底价。

第九条  在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不能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的,在土地出让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当明确上述内容,属于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可参照第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并进行年期修正,年期修正系数按照现行基准地价评估报告中的《宗地年期修正系数表》确定。

第十条  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利用地下空间实施厂房改造,予以提高厂房容积率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性地下空间工程的,可参照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补办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人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物外围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不予补办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年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如对应地表土地使用权涉及商服用途的,则使用年限要与地上商服用途使用年限一致;如对应地上土地使用权不涉及商服用途的,则使用年限确定为40年;涉及补办手续的,剩余年限按照进位取整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权利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税费缴纳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登记簿》土地状况“权利性质”栏记载 “出让”,在土地状况“权利设置方式”栏记载“地下”,在“权利类型”栏记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其地下空间权上市交易的,按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