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08/2022-00391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3-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2022-03-1100时00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详见附表

附件2:部门职责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
1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政府规章草案,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指导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和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社会稳定工作。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差别化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七)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指导所属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乡(镇)、村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十一)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指导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草拟有关民族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民族股
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贯彻落实工作。民族股
分析自治县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民族股
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统计工作。民族股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提出相关意见。民族股
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方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有关事宜;落实对少数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民族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民族股
管理恢复更正少数民族成份工作。民族股
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情况。民族股
协助政府及时处理民族方面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民族股
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草拟有关宗教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宗教股
组织开展宗教理论、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宗教股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股
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宗教股
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宗教股
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招生的相关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宗教股
了解掌握国内外宗教状况、动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宗教股
协助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宗教股

附件4:职责边界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
1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公安局负责民族成分纠错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张某现在年满十八周岁,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民族成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张某及其父母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民宗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可交由当地派出所进行户籍信息更正。
民宗局负责民族成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