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2-03-22 08:35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塞罕坝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京津冀的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中所称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本决定中所称野外用火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山地等野外区域和景区景点及边缘区域的用火行为。

三、本县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二)烧烤、野炊、燃放篝火;

(三)烧荒、燎地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

(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驱赶猎捕野生动物;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四、本县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实行封山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禁止旅游区全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报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批管控,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确需野外用火的,从严审批。

六、穿越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山地、景区景点及其边缘区域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电力、通信线路等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在森林草原火灾易发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可燃物,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未按要求落实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乡(镇)人民政府、县域林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县域林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八、自治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发改和电力部门负责穿越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山地、景区景点及其边缘区域的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

自治县生态环境、民宗、民政、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教育体育、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指导工作。

九、乡(镇)人民政府、县域林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林边、地边、路边、坟边、矿边、隔离带可燃物定期进行全面清理,降低野外用火带来的火灾安全风险。

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县域林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防火工作需要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进入森林、草原、林区、景区景点等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接受防火检查,遵守防火规定。防火检查站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集中保管或依法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防火检查工作。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县域林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辖区、本单位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做好禁止野外用火检查巡护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辖区内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禁止野外用火的村规民约,加强对村(居)民野外用火的日常管理。

十二、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制定、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日常消防巡查。

十三、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按照权属严格做好野外用火的管理。护林护草员、瞭望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职责,加强野外用火的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巡护。因履职不到位,责任区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痴、呆、聋、哑、精神病等)、未成年人的监护。因监护不到位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十五、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大力倡导文明祭祀方式,积极引导村(居)民移风易俗、文明祭祀,提倡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生产、贮存、销售焚烧类祭祀用品,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六、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等形式,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和禁止野外用火相关要求,提高公民遵守禁止野外用火行为规范的自觉性。

十七、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执法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并严肃追责问责。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具有依法监督举报的责任。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九、违反本决定禁止的野外用火行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