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罚没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交通运输局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
2 |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交通运输局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
3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交通运输局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
4 |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交通运输局 |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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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
5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交通运输局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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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
6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 交通运输局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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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
7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交通运输局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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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
8 |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交通运输局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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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9 |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交通运输局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
| 《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1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五十八条 |
11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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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1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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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1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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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九条(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14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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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15 |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交通运输局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1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交通运输局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1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交通运输局 |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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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18 |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交通运输局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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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1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交通运输局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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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20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交通运输局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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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2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交通运输局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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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22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交通运输局 | 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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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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