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2-0467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3-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1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月4日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和重要性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健全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机构改革的落实落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冀依法行政办〔2020〕5号)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相继印发实施。根据以上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政令畅通,保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2022年3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县司法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制定机关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定机关应当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应当明确内设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二)制定
1.起草
为从源头上控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办法》对文件起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或委托起草;
二是要充分、全面、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三是涉及公开竞争审查的,要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有无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内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四是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标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2.合法性审核
《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审核内容、程序和结果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定审核主体。县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政府工作部门明确内设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是规范审核程序。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应当先由起草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再报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审核后,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应予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批转至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是细化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出具内容合法、建议修改、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后报送审核的意见。
四是严控审核时限。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五是强化审核责任。制定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3.决定和公布
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公布施行。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公布相关解读材料。
(三)备案、评估和清理
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层级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备案。
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实施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向人民政府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废止的建议,由人民政府决定。
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并按规定作出继续实施、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处理决定,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追究。对制定机关和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责任追究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