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08/2022-00265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3-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县民宗局公开制度
2022-03-0909时57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宗局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推进县民宗局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抓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民宗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1.政府网站;2.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4.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公开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戴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微信微博等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