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32/2022-0776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2-05-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征求《河湖长制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等
八项制度意见的函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县直部门、各社会团体:
按照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抓好滦平县省级河湖长制典型示范县建设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县2022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有关要求,根据《滦平县<河长制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等八项制度》相关内容,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起草了《河湖长制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等八项制度,现广泛征求乡镇总河湖长、成员单位负责人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6月29日12:00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报县河湖长制办公室,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1:《河湖长制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等八项制度
联系电话:7516276,邮箱:wcxhzzbgs@163.com,地址:行政服务中心417。
2022年5月20日
附件1:
河湖长制激励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激励机制,激发各级河湖长及部门人员自觉履职尽责,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深入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下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及河湖长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激励方式分“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执行。
第四条 实施河湖长制激励机制,坚持权责法定、责权一致,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功必奖、有错必纠,重在激励、贵在尽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赏罚分明、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实施激励机制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督查考核部门及相关人员任免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
第二章 激励情形
第六条 正向激励情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河湖长制决策部署,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突出,在上级河湖长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受到县级及以上通报表彰的;
(二)认真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创新举措,在解决河湖管 理保护中重难点问题取得重要成果,被选树为先进典型的;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河湖长制政策落实到位,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显著的;
(四)其他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七条 负向激励情形
(一)在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河湖长制决策部署,因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未按期完成,在上级河湖长制考核中位列后三名的,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二)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重难点问题,推卸责任,推诿 扯皮,造成重大影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 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河湖长制政策落实不到位,河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三章 激励事项
第八条 符合正向激励情形的,个人在当年干部选拔任用、 立功受奖、晋升职级等方面作为优先对象;单位在年度绩效考评 中作为评先评优先决条件。
第九条 符合负向激励情形的,个人在当年干部选拔任用、 立功受奖、晋升职级等方面不予考虑;单位在年度绩效考评中取 消评先评优资格。具体实施依据《承德市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追
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河湖长办负责解释。
河湖长培训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履行河湖长职责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河湖长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履职能力,确保河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地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和省河湖长办《关于加强基层河(湖)长履职培训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对象包括乡村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河湖长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现地培训与微信、Q0群等网络培训相结合,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条 集中培训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列入组织部门年度 培训计划,由组织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河湖长办做好配合工作.现地培训与微信、QQ群等网络培训由河湖长办负责,结合实际视情组织实施。
第五条 河湖长培训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由组织部门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实施。
第六条 河湖长培训内容要有实用性和针对性,由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安排,培训内容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具体设置要突出以提升履职主动意识和履职能力为主题,深化“干什么”“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的认识。
第七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 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 》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2020年度落实河湖长 制重点工作推进方案》《河北省基层河(湖)长履职细则》《河北 省考考核问责办法》《承德市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追究办法》《承 德市水源功能区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文件,以及河湖巡查频次、 范围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河湖"四乱"问题基本判别标准,本地区河湖特点、突出问题及其表现等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河湖长办负责解释。
河湖长制乡级专职协调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每个乡镇有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河湖长制日常工作,强化工作落实,提高工作质效,依据《承德市创新河湖长制体制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滦平县创新河长制体制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个乡镇设立1名专职协调员,由乡镇分管水务工作领导兼任,负责河湖长制日常工作。
第三条 乡镇级专职协调员在乡镇级总湖河长、河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乡镇级专职协调员遵照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办理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交办的事项;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负责统筹协调本级行政综合执法及刑事司法工作;负责常态化联合督查、明查暗访和整改复核工作,协调联络本级有关所(站)解决有关问题;
(二)负责制定本级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落实举措;负责本级河湖长制工作电文流转、河湖长信息填报等工作,并与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做好相关业务工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河湖长制舆论宣传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乡镇“河北省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提示乡村湖级河长、河湖管理员按制度要求开展巡河,协调督导乡村级河湖长做好问题整改;负责协调处理县级河湖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推送的问题并做好反馈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河湖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河湖 管理员巡查、管护和保洁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协调 乡村河湖长解决有关问题;
(五)负责对本辖区内河湖长制公示牌进行日常管护,发现有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解决。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加强业务培训。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对乡镇级专职协调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乡镇级专职协调员履职情况纳入县级河湖长制督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连续出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岗位,对履职到位工作优秀的优先推荐河湖长制工作“先进个人”。
第七条 强化绩效考核。乡镇要将专职协调员履职情况纳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对个人年度履职情况作出评价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并落实奖惩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湖问题事责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乡村级河湖长责任意识,解决好发现问题不愿报、不敢报、不能报等深层次问题,对乡村河湖长履职进行立规定责,实施清单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层乡村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部门。
第三条 事责清单分乡、村两级分别制定,逐级明晰辖区内
具体问题对应的失职失责情形,重在警示警醒、贵在问题解决。
第四条 事责清单分年度实施,具体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每年一月印发乡镇、县直相关部门。
第二章 程序管理
第五条 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依县级总河湖长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结合河流管护现状,分乡镇、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制定事责清单,经县级总河湖长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六条 各乡镇依据县级印发的事责清单,分解制定村级河湖长事责清单,经乡级总河湖长审定后报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依据县总体事责清单分解本部门事责清单,经县级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内容要求
第八条 事责清单内容包括乡村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单位)应完成的年度任务和目标时限、河湖管护注意的事项,在履职出现以下问题视为失职失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一)年度目标任务未按时完成、标准不高;
(二)河湖“五乱”问题发现不及时、解决不到位;
(三)新的涉河违法建设、水域岸线乱占滥用、盗采砂石、
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等“五乱”问题出现反弹;
(四)因管护不力,监管不到位,出现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等 问题;
(五)河道周边点面污染源未及时清理,出现河流水质受到污染;
(六)未按制度要求开展巡河的;
(七)因河湖管理员监管缺失,河湖日常管护、巡查和保洁
没有效落实;
(八)对上级交办的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或整改标准不高,出现再次被督办的问题;
(九)在上级明察暗访发现有瞒报、漏报河湖“五乱”问题;
(十)巡河发现问题既未及时上报、也未及时进行整改,造 成不利影响。
第四章 监督落实
第九条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对全县事责清单落实情况进行总监督,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分工负责行业领域监督落实情况,乡级监督村级落实情况,采取事先告知、事中监督、事后处理,确保事事有提醒、件件有落实。
第十条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将事责清单明确事项列入年度河湖长制督查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要情况要向县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汇报。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将事责清单落实情况纳入乡村级河 湖长、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履职内容进行考核,列入年度河湖长履职述职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湖问题整改协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部门协作,上下支持配合,形成问题整改合 力,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问题整改及时有效落实到位,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订为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单位)、乡村级河湖长对问题整改沟通协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问题整改协作机制在县级总河湖长、河湖长领导下,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河湖长制责任部门按职能分工协作配合,乡镇级河湖长履行问题整改主体责任,村级河湖长要主动配合。
第四条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对问题整改工作深入现场进行调 研,了解基层乡村级河湖长推动问题整改存在的困难,找准问题症结,对相关部门提供支持的问题进行梳理,细化部门落实责任, 拿出对策建议,视情报告县级总河湖长、相关河湖长审定。
第五条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按县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批示指示要求, 牵头组织召开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或部门联席会议议定部门解决的事项。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全程跟踪督办,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分工推进落实。
第六条 乡镇级河湖长在组织问题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与县直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县直相关部门要提供
支持和帮助,视形进行现场检查指导,解决好政策、资金等方面问题,确保问题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和有效落实。
第七条 对需县级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解决的事项,由乡镇级河湖长负责报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负责督导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湖长制责任追究会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责任追究实施程序,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河北省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承德市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到位、准确落实,做到“有责必究,宽严适度”,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问题线索的乡村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及河湖长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会商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保规范有序、量责适度、精准到位。
第四条 会商程序。对上级交办、督查暗访发现、群众举报、 媒体曝光等问题线索,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主任提议并作为总召集人,组织河湖长制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会商内容。对有问题线索的对象,针对问题造成的 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主客观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和定性, 同时结合个人平时综合表现,集体研究责任追究方式,会商结果 报县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对需在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内部进行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的,按照《河北省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 《承德市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要求,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提请问责的,按照《河北省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 度》《承德市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将县总河湖长、河湖长审定的会商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条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为责任追究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联络、督促督办,全程跟踪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向县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反馈处理结果,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湖长制责任追究量责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责任追究审慎稳妥、量责适度,达到教育本 人、警示队伍目的,依据《河北省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 《承德市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乡村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和河湖长制工作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量责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审 慎稳妥、严格程序”的原则,做到敬畏法纪、失责必究,宽严适 度、追责适宜。
第四条 在查清问题性质、影响程度及相关责任的基础上, 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以及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 任人进行综合评估,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组织负责的态度,选 择适度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责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 于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 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责上可以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对抗、
干扰、阻碍组织调查的;
(二)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或者被追究责任后,不总结教训,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
(三)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条 责任追究量责的实施,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针对问题线索,开展事先调查,查清问题性质及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会商会议集体研究,对追责方式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总河湖长、河湖长审定执行。
第八条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按照议定的追责方式,依据《河北省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承德市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一)需给予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的,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或者督查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需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降职、调整领导班子等组织处理的,交由组织人事部门按 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容错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县河湖长制工作改革创新热情,大力营造在河长制创新工作中敢担当,大胆履职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 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冀办字[2019] 4号)和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 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办字〔2019〕55号)相关规定,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下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河湖长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我县创新河湖长制工作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容错工作应当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遵循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容纠并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
第二章 容错情形
第四条 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出现的失误和错误进行容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河湖长制相关问责制度(办法) 没有明令禁止;
(二)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 县政府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精神;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或者符合领导干 部临机处置事项范围且事后履行报告程序;
(四) 主观上出于公心,没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 法行为,符合大多数群众根本利益;
(五)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减轻损失 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第五条 符合上述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 情节予以容错
(一)在河湖长制工作改革创新中,开拓进取、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二)在推进河湖长制改革创新工作因客观因素导致政策规定 执行出现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未达预期效果的;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非重大过失的;
(四)在创造性开展河湖长制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 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在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情节较轻,产生 影响较小,态度端正能够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 情形的。
第六条 对以下情形,不予容错
(一)违法政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法组织纪律,擅自越权造成失误错误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存在以权谋私问题的;
(四)重特大责任事故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违背新发展理念,违背科学发展规律,违背群众意愿, 拍脑门决策,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资源浪费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同一工作或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或给予容错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第三章 容错程序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时,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是否存在容错情形,并开展容错调查核实。
第八条 调查核实后,上报会商小组召开会商会议,集体研究是否进行容错处理,视情报请县级总河长、河长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经会商对符合容错条件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干部,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影响期的,期满后综合工作需要、干部队 伍建设实际、干部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予以 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