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防止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收缴散存的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在2022年5月10日前将散存的烟花爆竹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的,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三、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举报受理电话:110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