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2-0734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2022-06-2709时59分 浏览次数:

为全面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

(一)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二)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

(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分类、公开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

第七条 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操作说明》等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县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监督监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分类、公开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的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调整目录清单的部门应将调整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