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5/2022-0562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8-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围政复决字〔2022〕4号
2022-08-2211时04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围政复决字〔20224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      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轶成县克勒沟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33日作出的克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4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24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33日作出的克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一,争议土地村、组已分给村民使用40多年,虽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属于各乡镇、村、组均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以简单的超占、非法占用来强行要求拆除及返还。

1978年经批准我家在小苇子沟村九组建设住宅一处,为了村民生活方便,每户村民在自家院外占用部分土地用于建猪圈、粪坑、菜园等,自1978年建房以来,我家及其他村民均一直使用着村组分给的院外土地,至今已有40多年,这40多年间不论是村、组,还是村民之间,一直都未就各自的院外土地使用情况发生过纠纷,村民及村领导也一直尊重历史,一直保留着各户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现在不能以个别村民因纠纷多次信访、举报就强行要求拆除、返还上述占用的土地,这样既不利于村民的稳定生活,也不利于村民间的团结友好,同时如单纯的强行要求拆除、返还,那么村民势必会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一个举报一个、一家举报一家,这样势必会产生连锁反映、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为了响应国家脱贫政策,2014年至2015年我家在驻村干部的领导下,在村、组村民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在分给我家的院外土地上建了牛舍,开始养牛,带动村民脱贫。因此,我家占用的院外土地,虽然没有审批手续,但完全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

第三、建完牛舍后,在国家要求农村土地、宅基地等确权时,相关部门按政策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对农村各户的土地使用现状进行了确权,将我家占用的宅基地院外的土地与审批的宅基地一起进行了测量,并将实际占用及使用的土地作为整体进行了确权。从该事实能看出,国家的此次确权政策就是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保留村民使用的现状,维护村民的权益。

第四、因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上述现象普遍存在,因此为了规范化的使用土地,我家同意并会积极配合为上述争议土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综上,该纠纷不是简单的超占、非法占地的事宜,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罚决定没有尊重历史,没有考虑确权政策,其处理结果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现一家人只能靠养牛的收入维持生活,如牛舍被拆除,我家将无收入来源,故特向贵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克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刘某对本机关于2022年3月3日做出的克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围政复答字[2022]4号的要求,现答复意见如下:

2021年10月27日在收到镇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转办单后,我镇执法人员张轶成、李政轩于2021年11月21日对刘某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1年11月29日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了该户相关的宅基地登记表,并聘请第三方对该户宅基地占用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该案属于我单位管辖范围:刘某涉嫌农宅超占土地的违法行为,此案已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

刘某户在克勒沟镇小苇子沟村九组原于某名下宅基地内新建住宅一处后,于2012年扩建房院并新建门房和院墙,该房院超出登记使用面积,镇执法队已于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刘某下达了围克责改通字﹝2021﹞24号《克勒沟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刘某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2年1月17日经现场勘验,该宗地位于克勒沟镇小苇子沟村九组,四至边长分别为:北至巷道,边长为20.9米;东至巷道,边长34.24米;南至巷道,边长分别为21.71米;西至吴某伙墙,边长为33.74米。该宗地总面积:723.87平方米,其中原有宅基地证(于某宅基地证)面积为492.41平方米,超出登记面积231.46平方米。

经套核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块地类为原有建设用地723.87平方米。

刘某户在克勒沟镇小苇子沟村九组原于某宅基地内新建住宅房一处后,于2012年扩建房院并新建门房和院墙,该房院总占地面积723.87平方米,超出登记使用面积231.4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我单位于2022年2月8日向刘某下达了克罚告﹝2022﹞3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刘某的申请,我单位于2022年3月1日举行了听证会,形成了听证报告。经法制审核,于2022年3月2日报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2022年3月3日我单位负责人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签批。我单位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于2022年3月3日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在15日内向克勒沟镇小苇子沟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231.4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土地四至边长为:东至村路,边长34.24米;南至巷道,边长27.71米;西至吴某伙墙边长8.74米;北至本户北院墙外墙皮顺着与吴某伙墙往南25米处与本户北院墙平行,边长18.6米。

2、限15日内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东院墙34.24米(含门房东墙壁6.4米),南院墙21.71米(即门房南墙壁),西院墙8.74米(含门房西墙壁6.4米);拆除院内门房面积138.94平方米,损失自负。

申请人刘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的“事实与理由”不能作为免除该户农宅超占、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的理由。

综上,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主体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裁量基准适当,执法程序合法,请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维持我单位作出的克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明:1977年申请人岳父于某(现去世)在克勒沟镇小苇子沟村九组占地建房,于1987年经县土地管理局登记核发了宅基地证。2012年申请人在原宅基地内和院外集体土地上,重新进行了翻建、扩建形成现房院(包括养牛圈舍和饲料储存间等设施)。经被申请人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于某的宅基地登记表,确认该处宅基地的审批面积为492.41平方米。被申请人经过实地勘验,委托第三方实地测量,确认申请人现房院面积为723.87平方米,超出合法登记使用面积231.46平方米。克勒沟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出具的《地类认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现有房院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经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开听证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克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宗地图、地类认定意见书、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经复议机关询问和现场勘验查明:申请人刘某房院内北面建有正房一处;南面建有草料房两处,屋内装有草料;西面用篱笆围起用于养牛,东面建有彩钢牛舍一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于2012年翻建、扩建的房院,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出原宅基地登记使用面积231.4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对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3日作出的克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克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33日作出克罚决﹝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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