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收费公示
2023-01-01 14:42浏览次数:

收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对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防易地建设)


收费依据: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审批权的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段,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建筑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标准计算,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工程除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减免政策:

1、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不予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产品检验用房,生产监控用房,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更衣淋浴室、仓库等。食堂、宿舍、企业孵化器、产品研发、办公会议用房等建筑不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属于民用建筑。)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免收;

3、小微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征50%;

4、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的营利或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分别由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进行确定)

5、全省所有校舍安全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予以全额免收。(上述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的确定由教育部门进行认证确定。)

6、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等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7、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8、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