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82/2023-098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围场县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0-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支持政策(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3-10-2008时55分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为增加政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讨论。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3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186314191566@163.com

  2.通 信 地 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木兰南路310号

  3.联   系   人:谭靖雯  联系电话:18631419156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中心

                                                                         2023年10月20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支持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来围投资创业,扩大对外开放成果,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落户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域内(不含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单纯矿产品开采和风光电等新能源开发及自主配套的产业项目。

  二、准入条件

  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政策。项目主体必须在围场县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落地开发区的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300万元/亩,亩均税收达到18万元,容积率原则上达到1.3。

  三、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政策

主要指工业用地。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实际需求,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其中,采取长期租赁方式的,按照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租赁期满前可申请续期;采取先租后让方式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前期签订用地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以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的,整宗土地在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设定土地有偿使用年期。通过招拍挂方式,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给予政府低收益支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0.5%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1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3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50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租赁厂房支持政策

  1.房租补贴。租赁现有闲置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房租补贴实行“企业先缴纳,政府后补贴”方式。企业正式投产经营后,按第三方评估年租金价格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

2.装修补贴。项目正式投产运营,经第三方评估后,按厂房装修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盘活企业支持政策

盘活破产重组企业并实现正常生产经营后,给予盘活该项目的企业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总部经济类支持政策

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迁入我县的,免费提供办公用房,按照企业年度县级财政贡献额的5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在我县设立结算中心的,免费提供办公用房,按照企业年度县级财政贡献额前三年的70%、后两年的60%给予奖励。

  (六)产品应用支持政策

对在我县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创新技术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县区域内推广应用,同时协助企业拓展外埠市场。

  (七)引荐人奖励政策                                       

根据《自治县自治条例》,对我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实行奖励,引荐人包括自然人以及机构、商会、协会等(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新引进落地项目投产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奖励政策兑现程序

  县政府每年设立不少于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引导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政策奖励。奖励兑现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每年申报审批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一事一审批。

所有奖励事项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申报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兑现奖励(补贴)申请,填写围场县招商引资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原件。申报奖励(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奖励事项组织财政、税务、司法、审计、招促等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主管招商引资工作副县长审核,之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

  五、奖励退出机制

招商引资项目经营主体未完成与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条款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的除外),不享受本奖励政策;已享受奖励的,按原渠道退回;拒不退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

  六、其他事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1000万元及使用财政资金、政府专项债的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符合固定资产主体的房屋、厂房等设施以及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

  (二)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术创新贡献大、增加就业机会多以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企500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国家省市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三)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同时满足县有关奖补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本政策所列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所涉企业(项目)承担。

  (四)本土企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等享受政策支持。

  (五)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的单项政策(普通话、文旅、温泉养老、林业、科技、农业产业、金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政策所涉及的投资额和奖补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七)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中心和围场经开区招商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2023年已开工的符合本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附件:

围场县招商引资政策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公章) :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奖励事项


地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财务负责人


电话


手机


开户银行


信用等级


账号


企业类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主要经济数据

本年度

上年度

增幅%

营业收入或总投资




应交税金




实交税金




实现利润




主要产品产量




申报奖励(补贴)额(大小写)


 

申报政策依据


 


 

所在乡镇意见

(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商引资部门  意见

 

(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县领导

意见

 

主管县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