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3-0996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11-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全县经济发展、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专业性强、与公民、市场主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务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和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定涉及公民、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的重大措施;审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及处置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和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法规股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法规股协调局纪检派驻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廉洁性评估。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
(一)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
(二)局机关科室,局直属机构;
(三)协会、事业单位;
(四)机关干部、职工;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除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局主要负责人长确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八条 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决策事项,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承办部门。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十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或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机关、系统内部部门、干部的意见。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听证的应当公开举行。
承办部门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并事先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承办部门在听证会上应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的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涉及业务且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并提供相关报告。
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的选取应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应注重具有权威性、代表性。
第十三条 法规股应当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局机关纪委应从是否符合廉政制度、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进行廉洁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等意见对决策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如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党组讨论并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办公室应当事先对承办部门提交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告知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或完善相关程序。
承办部门应当对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需要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并同时抄报市司法局、市监察机关备案。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并附公众、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查报告、廉洁性评估意见等材料。对在起草过程中未按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通过后,办公室应通过市政府政务网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企业、社会群众开展决策事项实施的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报告局党组。局党组根据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办公室、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