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3-1029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1-2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员制度与社会监督员名单公示
2023-11-2414时19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局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在辖区内有关群团组织或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航道行政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热心和关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关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如需增加人数由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确定后,向其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 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反映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社会监督员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文明执法、态度恶劣、风纪不整、执法不公等现象,应当场指出与纠正,执法队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二)有权对执法队员提出咨询意见,有权向局机关执法监督部门举报执法队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权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控告和意见,并向航道行政执法机关反映,共同协商研究改进办法;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有权进行质询,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予以答复;

(六)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可监督该单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按程序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对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条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 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行政执法监督;

(三)积极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做好航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释义工作;

(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须持有我局核发的《社会监督员证》才能从事与市场监管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范围的外,都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阻塞;

(二)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三)对干扰、阻挠社会监督员参照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没有及时办结又不及时通报办理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法规部门督办,对拖延不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局法规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

(一)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执法工作的会议和活动;

(二)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及时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会监督员反映和转交的问题线索,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提供的信息,及时综合上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