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3-1029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11-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局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在辖区内有关群团组织或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航道行政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热心和关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关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如需增加人数由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确定后,向其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 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反映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社会监督员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文明执法、态度恶劣、风纪不整、执法不公等现象,应当场指出与纠正,执法队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二)有权对执法队员提出咨询意见,有权向局机关执法监督部门举报执法队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权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控告和意见,并向航道行政执法机关反映,共同协商研究改进办法;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有权进行质询,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予以答复;
(六)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可监督该单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按程序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对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条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 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行政执法监督;
(三)积极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做好航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释义工作;
(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须持有我局核发的《社会监督员证》才能从事与市场监管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范围的外,都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阻塞;
(二)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三)对干扰、阻挠社会监督员参照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没有及时办结又不及时通报办理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法规部门督办,对拖延不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局法规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
(一)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执法工作的会议和活动;
(二)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及时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会监督员反映和转交的问题线索,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提供的信息,及时综合上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