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78/2023-1031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塞罕坝综合执法大队 |
成文日期: 2023-11-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领导负责和分级负责相结合,行政执法和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二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准确、公开、高效、廉洁。
第三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实施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有效;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处理适当。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主动回避。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违反法定程序、方式、要求和期限的;
4、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可能有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进行调查:
1、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可能的。
第十条 由于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4、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5、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6、导致国家赔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