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对象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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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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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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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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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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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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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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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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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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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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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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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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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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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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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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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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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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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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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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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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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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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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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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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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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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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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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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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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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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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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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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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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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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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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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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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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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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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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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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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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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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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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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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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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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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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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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末开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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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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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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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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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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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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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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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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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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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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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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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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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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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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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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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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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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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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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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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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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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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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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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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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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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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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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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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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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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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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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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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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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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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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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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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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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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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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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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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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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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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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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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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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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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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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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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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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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代表机构开展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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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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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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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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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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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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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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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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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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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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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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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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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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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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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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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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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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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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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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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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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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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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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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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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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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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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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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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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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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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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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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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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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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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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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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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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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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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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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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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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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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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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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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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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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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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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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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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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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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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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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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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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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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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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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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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4 |
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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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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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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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6 |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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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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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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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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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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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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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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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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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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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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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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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3 |
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4 |
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5 |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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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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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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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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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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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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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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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9 |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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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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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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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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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发布)第十一条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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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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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发布)第十二条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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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七十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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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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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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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74 |
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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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75 |
对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76 |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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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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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对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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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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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8月23日发布)第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79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8月23日发布)第十四条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0 |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19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
|
|
自然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1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19日发布)第三十六条 |
|
|
自然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2 |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19日发布)第三十七条 |
|
|
自然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3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六十五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4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5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六十九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6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7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
|
|
|
旅行社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8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
|
|
|
|
|
旅游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9 |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
|
|
|
|
|
农产品销售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
90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2009年9月17日发布)第四十六条 |
|
|
|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1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2009年9月17日发布)第四十七条 |
|
|
|
|
农业机械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2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3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4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5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6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7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二十九条 |
|
|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一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5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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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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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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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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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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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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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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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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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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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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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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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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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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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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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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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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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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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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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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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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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小餐饮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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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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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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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小摊点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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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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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摊点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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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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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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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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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没有健康证明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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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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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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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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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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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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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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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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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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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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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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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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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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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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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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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未做到无毒、无害、清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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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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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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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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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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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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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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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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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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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无专区(柜)存放,无专人保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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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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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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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不安全、有害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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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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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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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不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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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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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未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内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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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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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未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销售及未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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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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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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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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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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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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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未依法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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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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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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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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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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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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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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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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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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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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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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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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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三条第二款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第五十条 |
|
|
食品等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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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款 |
|
|
|
|
食品等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36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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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等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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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五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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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等产品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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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未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六条 |
|
|
|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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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七条 |
|
|
|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0 |
对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八条第一款 |
|
|
|
|
进口产品的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1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九条 |
|
|
|
|
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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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对非专点收购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金属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 1991年12月26日发布)第二项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3 |
对未经审批进口、经营、使用进口废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11月7日发布)六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4 |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5 |
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10号2000年2月3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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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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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2003年07月10日)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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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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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
|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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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8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和经销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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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1996年8月21日颁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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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9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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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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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第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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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51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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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52 |
对擅自从事文物拍卖、购销经营活动或未经审核拍卖文物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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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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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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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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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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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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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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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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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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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2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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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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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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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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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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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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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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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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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拒不执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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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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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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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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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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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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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2月20日)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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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招标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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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2月20日)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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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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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2月20日)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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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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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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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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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欺凌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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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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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应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不给予相关免费或优惠待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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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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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未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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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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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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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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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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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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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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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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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未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或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进行录用,未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或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未及时解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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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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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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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播场所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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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未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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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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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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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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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成品和半成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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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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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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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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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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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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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或擅自铸造、仿造和发行银质地纪念币或者擅自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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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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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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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计价使用金银,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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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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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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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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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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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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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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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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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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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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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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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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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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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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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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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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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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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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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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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2010年9月5日发布)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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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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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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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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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文艺团体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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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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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26日发布)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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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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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拒不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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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26日发布)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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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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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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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26日发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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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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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26日发布)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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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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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公布)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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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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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公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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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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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影响粮食质量、卫生或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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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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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11月9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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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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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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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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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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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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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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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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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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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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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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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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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布)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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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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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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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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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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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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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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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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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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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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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7月26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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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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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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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7月26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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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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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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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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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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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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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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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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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发布)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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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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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零售商从事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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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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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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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商品零售场所可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或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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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发布)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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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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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商品零售场所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或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或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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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发布)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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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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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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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发布)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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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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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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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发布)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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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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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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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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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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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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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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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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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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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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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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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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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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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2002年8月3日发布)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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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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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未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或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或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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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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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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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或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或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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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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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所有人、者使用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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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或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或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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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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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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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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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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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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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引起纠纷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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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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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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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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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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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或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或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或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没有使用中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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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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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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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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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发布)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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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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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或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或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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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2018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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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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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或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违规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或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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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2018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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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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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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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2018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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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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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或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1991年6月29日公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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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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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1991年6月29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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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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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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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者、制造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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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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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者、制造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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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七十六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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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者、制造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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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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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者、制造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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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七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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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者、制造生产单位、使用者、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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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七十九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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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者、制造生产单位、使用者、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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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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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者、制造生产单位、使用者、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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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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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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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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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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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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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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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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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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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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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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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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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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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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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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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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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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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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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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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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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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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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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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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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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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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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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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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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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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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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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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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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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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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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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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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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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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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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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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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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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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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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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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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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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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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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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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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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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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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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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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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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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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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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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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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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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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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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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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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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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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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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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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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条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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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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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条第二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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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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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条第三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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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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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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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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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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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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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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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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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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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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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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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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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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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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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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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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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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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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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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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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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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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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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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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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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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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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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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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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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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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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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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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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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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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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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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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且未申请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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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政府第18号令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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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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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及时消除故障的处罚;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并未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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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政府第18号令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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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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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进行电梯检验的,逾期不申请检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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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政府第18号令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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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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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在其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维护保养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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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政府第18号令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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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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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佩戴规定标识作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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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政府第18号令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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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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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电梯生产单位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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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电梯生产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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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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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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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产、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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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 |
对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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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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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对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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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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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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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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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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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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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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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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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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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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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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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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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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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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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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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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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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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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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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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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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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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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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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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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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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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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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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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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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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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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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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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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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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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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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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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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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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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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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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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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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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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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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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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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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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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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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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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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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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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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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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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对大型游乐设施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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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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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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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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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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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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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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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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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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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对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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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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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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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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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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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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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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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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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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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对作业人员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违规操作或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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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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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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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使用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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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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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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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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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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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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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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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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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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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对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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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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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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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质量发展和标准化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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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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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成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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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或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含已注销代码)冒充、伪造商品条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质量发展和标准化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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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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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30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质量发展和标准化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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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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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31 |
对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或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质量发展和标准化股 |
|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25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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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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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对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质量发展和标准化股 |
|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25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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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质量发展和标准化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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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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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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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对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国家标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质量发展和标准化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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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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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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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对印刷企业非法承接印刷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质量发展和标准化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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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发布)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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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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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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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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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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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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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对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四条第(一)项 |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999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二条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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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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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40 |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七条 |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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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
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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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42 |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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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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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二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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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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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8日公布)第八条 |
|
344 |
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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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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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对因价格违法行为导致多收取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行为价款且拒不退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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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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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三条 |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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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第8号2000年10月31日发布)第二十一条 |
|
347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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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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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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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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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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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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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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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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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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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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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对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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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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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九条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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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条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55 |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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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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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57 |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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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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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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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对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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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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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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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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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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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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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 |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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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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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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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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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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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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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对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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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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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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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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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与传销有关财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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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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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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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活动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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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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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活动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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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对直销企业有关申请文件、材料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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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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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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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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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进行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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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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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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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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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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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活动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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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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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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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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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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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 |
对直销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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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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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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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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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6日内,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办理换货和退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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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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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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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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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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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存缴、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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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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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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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第五次修正发布)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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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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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第五次修正发布)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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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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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第五次修正发布)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三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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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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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第五次修正发布)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六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
|
|
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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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第五次修正发布)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八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
|
|
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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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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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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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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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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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二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
|
|
计量检定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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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七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
|
|
计量器具零配件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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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条 |
|
|
|
|
个体工商户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92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五十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四十条第(一)项 |
|
|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93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五十一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三)(五)项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94 |
对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三)(五)项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95 |
对未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或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96 |
对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
|
|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97 |
对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未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98 |
对大宗物料交易未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399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未按照规定计量计费的或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00 |
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
|
|
计量活动开展者、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01 |
对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四十二条 |
|
|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02 |
对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或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第十六条 |
|
|
生产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03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第十七条 |
|
|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04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第十八条 |
|
|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 |
|
405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六条 |
|
|
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06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七条 |
|
|
收购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07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一)项 |
|
|
加油站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08 |
对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或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二)项 |
|
|
加油站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09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三)项 |
|
|
加油站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10 |
对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计量器具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四)项 |
|
|
加油站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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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活动从业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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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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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13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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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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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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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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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对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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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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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对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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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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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15年3月31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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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对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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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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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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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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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15年3月3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
|
|
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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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对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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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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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对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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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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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对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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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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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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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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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或者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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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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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
|
认证产品制造、销售、进口、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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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或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
|
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使用者、持有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15年3月3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
427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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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委托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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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8 |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
|
认证产品制造、销售、进口、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29 |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
|
认证产品制造、销售、进口、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30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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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产品制造、销售、进口、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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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
|
认证产品制造、销售、进口、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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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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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15年3月3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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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使用者、持有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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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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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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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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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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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产品制造、销售、进口、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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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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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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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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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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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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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对认证委托人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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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
|
认证委托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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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对认证委托人未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认证标志或者未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
|
认证委托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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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对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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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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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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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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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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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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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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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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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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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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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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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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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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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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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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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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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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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对违法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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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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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对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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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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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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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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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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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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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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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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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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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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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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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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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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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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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在市场销售其配制制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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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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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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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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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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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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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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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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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或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六十三条 |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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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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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六十四条 |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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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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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对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未备案逾期不改正或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六十五条 |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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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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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六十六条 |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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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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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或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或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
46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或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或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或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六十七条 |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 |
|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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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或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六十八条 |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 |
|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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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对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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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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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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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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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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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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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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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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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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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或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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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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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购进、使用、贮存、建立执行使用制度、制定自查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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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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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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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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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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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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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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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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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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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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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或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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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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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或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或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或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或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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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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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或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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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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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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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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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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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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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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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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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对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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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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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验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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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对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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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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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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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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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四条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82 |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
|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五条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83 |
对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
|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五条 |
|
|
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84 |
对经营者超额发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的或物业服务经营者侵害业主权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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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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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对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宴庆等活动时,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餐饮消费监管股 |
|
|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
|
|
|
餐饮业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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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或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或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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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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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10号)第二十条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88 |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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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务从事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89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
|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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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
|
|
拍卖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91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
|
|
拍卖委托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492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
|
|
竞买人、拍卖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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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对拍卖人违规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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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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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或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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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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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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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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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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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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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对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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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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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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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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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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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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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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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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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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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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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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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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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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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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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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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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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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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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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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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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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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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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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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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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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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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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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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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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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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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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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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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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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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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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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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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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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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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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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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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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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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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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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对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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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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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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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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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第十二条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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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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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第十二条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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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对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利用合同实施欺诈或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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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第十二条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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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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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第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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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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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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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第十二条 |
|
|
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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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合同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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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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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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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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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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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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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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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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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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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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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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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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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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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虚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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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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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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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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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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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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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
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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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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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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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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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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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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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对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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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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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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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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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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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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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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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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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7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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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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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8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
|
|
|
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39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40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
|
|
|
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41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
|
|
|
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42 |
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
|
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43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
|
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44 |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
|
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45 |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
|
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46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
|
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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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
|
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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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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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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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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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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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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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
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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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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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对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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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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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发布酒类广告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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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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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对广告中商品表述不准确、清楚、明白的;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与取得行政许可不符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种类,使用假专利号或者使用已撤销、无效专利作广告;贬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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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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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对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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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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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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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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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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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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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擅自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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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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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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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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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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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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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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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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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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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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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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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对发布农药广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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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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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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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对发布兽药广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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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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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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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对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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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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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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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对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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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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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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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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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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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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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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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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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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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的;发布禁止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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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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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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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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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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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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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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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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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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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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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对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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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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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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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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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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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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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互联网广告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以及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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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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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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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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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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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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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对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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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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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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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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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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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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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对医疗广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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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6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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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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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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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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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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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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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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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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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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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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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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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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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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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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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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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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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对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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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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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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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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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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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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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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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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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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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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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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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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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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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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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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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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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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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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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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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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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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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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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
对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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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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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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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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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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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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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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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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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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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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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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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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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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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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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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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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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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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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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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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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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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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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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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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餐饮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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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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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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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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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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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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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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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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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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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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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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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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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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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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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餐饮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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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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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餐饮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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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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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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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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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餐饮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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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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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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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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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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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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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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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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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未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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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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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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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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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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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者、运输者、装卸者、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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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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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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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
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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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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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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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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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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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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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
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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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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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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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
对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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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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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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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
对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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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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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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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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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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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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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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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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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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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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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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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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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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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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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宣传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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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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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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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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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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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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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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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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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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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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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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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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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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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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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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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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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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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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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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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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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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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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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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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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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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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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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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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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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
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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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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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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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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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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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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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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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对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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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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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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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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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8 |
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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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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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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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三十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50 |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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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51 |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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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52 |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53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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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54 |
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55 |
对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的;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
|
食品生产(含分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5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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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7 |
对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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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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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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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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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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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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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 |
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
661 |
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 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的;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经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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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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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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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过期失效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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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
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经销过期失效产品;对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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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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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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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64 |
对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65 |
对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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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66 |
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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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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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
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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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68 |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三款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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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9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五十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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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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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
对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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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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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1 |
对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72 |
对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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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73 |
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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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4 |
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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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盐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75 |
对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条 |
|
|
|
|
食盐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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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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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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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抽检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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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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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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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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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
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股、食品流通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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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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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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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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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监管股、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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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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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
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监管股、各基层分局 |
|
|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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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监管股、各基层分局 |
|
|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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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83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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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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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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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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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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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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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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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博览会标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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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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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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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30日 |
30日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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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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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
|
688 |
查封、扣押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
|
|
|
|
|
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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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
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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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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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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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活动组织者、参与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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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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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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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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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
封存、扣押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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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四十七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七次修正通过)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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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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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
查封、扣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设施、设备、物品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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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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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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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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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发布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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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
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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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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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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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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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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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予以扣押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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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施行,2013.12.7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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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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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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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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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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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发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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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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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股、稽查大队、食品流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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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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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股、稽查大队、食品流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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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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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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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生产者、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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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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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生产者、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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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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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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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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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
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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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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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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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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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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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
查封违法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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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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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
30日 |
30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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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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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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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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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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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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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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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对价格活动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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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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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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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6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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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收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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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的监管及计量工作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股、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第五次修正发布)第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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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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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股、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第五次修正发布)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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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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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股、质量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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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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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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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对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经营、使用药品等环节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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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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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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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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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
对药品经营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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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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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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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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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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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稽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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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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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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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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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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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对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煤炭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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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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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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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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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10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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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经营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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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第八条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2日通过)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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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野生植物的个人、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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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2日通过)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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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野生动物的个人、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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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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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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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为制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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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
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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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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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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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消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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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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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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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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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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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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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股、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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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4 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
|
1.《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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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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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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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 |
|
730 |
对垄断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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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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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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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经营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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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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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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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者、参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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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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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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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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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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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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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一款 |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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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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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质量监管股、计量和认证认可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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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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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
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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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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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
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食品生产股、稽查大队、食品流通股、消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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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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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
对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餐饮服务监管股、稽查大队、食品流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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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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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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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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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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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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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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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和认证认可股、质量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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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公布)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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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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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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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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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发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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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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