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对象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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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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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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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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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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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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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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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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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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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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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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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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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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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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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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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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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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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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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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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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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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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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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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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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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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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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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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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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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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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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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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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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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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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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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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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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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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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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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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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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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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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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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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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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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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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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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末开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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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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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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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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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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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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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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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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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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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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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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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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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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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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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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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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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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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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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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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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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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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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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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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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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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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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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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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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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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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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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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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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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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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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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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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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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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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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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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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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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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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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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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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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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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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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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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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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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代表机构开展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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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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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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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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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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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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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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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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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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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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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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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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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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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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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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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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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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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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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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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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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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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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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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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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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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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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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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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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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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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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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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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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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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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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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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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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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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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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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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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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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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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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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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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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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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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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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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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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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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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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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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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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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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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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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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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4 |
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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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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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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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56 |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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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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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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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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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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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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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2021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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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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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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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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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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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3 |
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4 |
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5 |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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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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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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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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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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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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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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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69 |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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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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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自然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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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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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发布)第十一条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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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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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发布)第十二条 |
|
|
企业法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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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七十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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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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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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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74 |
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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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75 |
对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76 |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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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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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对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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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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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8月23日发布)第十三条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79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8月23日发布)第十四条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0 |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19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
|
|
自然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1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19日发布)第三十六条 |
|
|
自然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2 |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19日发布)第三十七条 |
|
|
自然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3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六十五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4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5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六十九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6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7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
|
|
|
旅行社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8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
|
|
|
|
|
旅游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89 |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
|
|
|
|
|
农产品销售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
90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2009年9月17日发布)第四十六条 |
|
|
|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1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2009年9月17日发布)第四十七条 |
|
|
|
|
农业机械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2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3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4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5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6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7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
食品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二十九条 |
|
|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9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一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
|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05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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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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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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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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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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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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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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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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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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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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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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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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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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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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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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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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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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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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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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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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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小餐饮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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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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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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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小摊点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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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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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摊点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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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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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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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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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没有健康证明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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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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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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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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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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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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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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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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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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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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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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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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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制作食品时未生熟隔离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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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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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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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未做到无毒、无害、清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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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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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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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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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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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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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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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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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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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无专区(柜)存放,无专人保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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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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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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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不安全、有害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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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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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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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不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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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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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未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内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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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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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未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销售及未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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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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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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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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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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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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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未依法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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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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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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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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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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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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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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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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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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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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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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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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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三条第二款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第五十条 |
|
|
食品等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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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款 |
|
|
|
|
食品等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36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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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等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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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五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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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等产品销售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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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未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六条 |
|
|
|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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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七条 |
|
|
|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0 |
对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八条第一款 |
|
|
|
|
进口产品的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1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九条 |
|
|
|
|
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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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对非专点收购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金属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 1991年12月26日发布)第二项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3 |
对未经审批进口、经营、使用进口废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11月7日发布)六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4 |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5 |
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10号2000年2月3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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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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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2003年07月10日)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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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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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
|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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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8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和经销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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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1996年8月21日颁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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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49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营业执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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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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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第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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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51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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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
|
152 |
对擅自从事文物拍卖、购销经营活动或未经审核拍卖文物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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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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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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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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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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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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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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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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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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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2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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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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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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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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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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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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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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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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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拒不执行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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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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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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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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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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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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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2月20日)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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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招标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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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2月20日)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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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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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2月20日)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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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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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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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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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欺凌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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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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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应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不给予相关免费或优惠待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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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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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未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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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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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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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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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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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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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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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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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未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或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进行录用,未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或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未及时解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91年9月4日颁布)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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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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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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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播场所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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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未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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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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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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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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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成品和半成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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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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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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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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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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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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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或擅自铸造、仿造和发行银质地纪念币或者擅自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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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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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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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计价使用金银,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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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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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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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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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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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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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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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订)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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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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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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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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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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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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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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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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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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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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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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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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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2010年9月5日发布)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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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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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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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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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文艺团体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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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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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26日发布)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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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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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拒不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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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26日发布)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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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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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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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26日发布)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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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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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26日发布)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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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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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公布)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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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者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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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公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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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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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影响粮食质量、卫生或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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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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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11月9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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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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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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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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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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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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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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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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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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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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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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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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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布)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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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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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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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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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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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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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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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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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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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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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7月26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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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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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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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7月26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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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企业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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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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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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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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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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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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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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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发布)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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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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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零售商从事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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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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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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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商品零售场所可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或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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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发布)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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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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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商品零售场所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或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或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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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发布)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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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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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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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发布)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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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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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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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发布)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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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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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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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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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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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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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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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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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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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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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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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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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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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2002年8月3日发布)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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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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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未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或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或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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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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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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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或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或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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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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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所有人、者使用人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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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或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或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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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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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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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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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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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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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引起纠纷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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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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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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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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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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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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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或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或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或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没有使用中文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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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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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8年12月2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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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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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发布)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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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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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或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或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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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2018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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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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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或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违规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或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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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2018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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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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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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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2018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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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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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或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1991年6月29日公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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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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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知识产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1991年6月29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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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 |
九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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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特种设备技术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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