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2023-02-27 12:51浏览次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1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2收费主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3计费单位平方米、立方米。
4收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修复生态环境。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应当复核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数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三)冀财非税【2020】5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5征收方式冀水保【2021】13号   河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平台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部门职责分工
    县级(含具有收费权的开发区、园区、新区、管理区等,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额核定并将缴费通知单录入“信息平台”
    税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信息平台”开发维护、账号管理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二)核定和信息录入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收额并将缴费通知单录入“信息平台”。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收额,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缴费通知单录入“信息平台”。
    3.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收额并将缴费通知单录入“信息平台”
    4.跨县(市、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该项目所涉及的各个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定本县的征收额,并将缴费通知单录入“信息平台”
    5.“信息平台”选项以外的必要信息,如缴费时限、小微企业认定、欠费补缴时段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缴费通知单备注栏备注。
      6.缴费通知单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推送送达至缴费义务人。为强化过渡期(2021年)的征收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缴费通知单录入“信息平台”同时,可向缴费义务人送达书面缴费通知单,或者以其他形式提醒缴费义务人。
   
6收费标准(一)发改价格【2017】1186号:2017年7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补缴时按原标准征收。
    (二)冀价行费【2017】173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7收费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一)取土、挖沙、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8收费对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及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9减免规定冀财税【2016】100号   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冀政办|200915号 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取消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
   
10监督举报电话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0314-7528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