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文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水防〔2022〕91号)和《承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承防指〔2022〕10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划定围场县域内4处国家基本水文站、2处中小河流水文站及19处专用水位站的水文监测河段和设施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4处国家基本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沿河横向以河道管理范围为界。
2处中小河流水文站、4处大江大河专用水位站、7处山洪灾害水位站、8处中小河流水位站的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200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水文生产业务用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观测道路、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结合文件要求,以保障正常开展水文监测工作为界。
三、工作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等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附件:围场县域内25处水文站、水位站一览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