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3-0823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0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育太和乡龙鑫商店(刘永利)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05-0811时33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围 市监 处罚 〔2023〕81号

当事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育太和乡龙鑫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GM5T

住所(住址): 围场县育太和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6

2023年3月21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关翊超、马修峰到达育太和乡龙鑫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正常营业,经营者刘*利陪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预包装食品“妙恋牌果粒多”饮品(生产日期20220304,保质期8个月)共计4瓶,售价5元/瓶。该饮品与投诉人3月7日在该店购买的饮品为同一品牌、同一批次,执法人员对该批次商品实施扣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2023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事实。

4、2023年3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5、投诉人提供的付款记录和商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4月18日向当事人下发了围市监罚告(2023)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分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刘永利销售过期饮品和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其销售的过期饮品和薯片货值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12月28日)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关于减轻情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妙恋牌果粒多”饮品4瓶;2、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省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