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4/2023-08882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06-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城乡低保、特困供养、 低保边缘家庭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 平,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更好巩 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力推进乡振兴,经县政府研究,制定《开 展最低生活保障等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等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决策 部署,全面落实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决定在全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历届全会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的原则,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 为目的,探索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社会 救助审核确认程序,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审批效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工作目标
将县民政局承担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 审核确认权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达到“依法合规、权责 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三、 下放内容
(一)明确各级职责
县民政局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的监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对 乡镇新增审批对象按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测算并向县财政申请拨付社会救助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是履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 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受理、入户调查、 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核确认,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以及检查指导、政策宣传、公示公开、档案管理、系统更新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 边缘家庭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要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 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申请或根据困难群众的委托代为提出 申请;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加强审核确认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村 干部、纪检监察人员和社会救助相关机构负责人为组员的社会救 助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
(三)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1)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时, 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提出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录入河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委托授权书》,提请县民政局提交省核对平台开展经济状况核 对,同时县民政低保核查中心要加强与县级部门间信息比对。综 合比对结果,县民政低保核查中心应在收到省比对结果的3至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申请受理
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 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 告知义务。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需填写《申请书》,提供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 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复印件、疾 病诊断书或出入院记录、核销票据等。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 应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4)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 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提出 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对拟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 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对公示中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 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经办机 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复 核,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村级民主评议。
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乡镇领导小组确认。
(5)审核确认
乡镇领导小组根据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 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 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审核确认表》中填写意见。确认符 合最低生活保障或低保边缘家庭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 边缘家庭证。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金分档发放。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审核确认公示
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填写审 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
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 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 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2.特困人员认定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 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民政低保核查中心 应在收到省比对结果的3至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 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信息核对,不符合特困供养认定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①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 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签字。
②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③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3)初步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初 审意见,提出拟纳入或拟不纳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对拟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人员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 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 请人的情况重新组织调查,可视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 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
(4)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自理能力评估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 自主吃饭;
② 自主穿衣;
③ 自主上下床;
④ 自主如厕;
⑤室内自主行走;
⑥ 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 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 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新申请特困人员应在审核确认同时,完成首次自理能力评 估、确定其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对选择分散供养的,同时确定照 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护理费应与特困供养救助金同时开始发放。
3.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 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 1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查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并对发生变动的低保对象进行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收入、支出状况,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审核确认意见。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4.资金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人员 增减、信息变更的纸质版、电子版上报县民政局备案,25 日以 后有变化的,在本月月底前再次上报,纸质版需经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县民政局将调整完的资金发放台账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 局审核后委托指定银行打卡发放,无特殊情况,每月10日前支 付到保障家庭的账户。条件成熟时使用河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金发放。
5.建立档案
严格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实行“一户一档”,与核对 报告同时装订,做到齐全完整、安全有序。按照“谁审批、谁存 档”的要求,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6.系统更新
对河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时时更新,对新审批对 象及时录入系统,减少人员或金额调整等及时进行复查变更,确保系统内户数、人数、发放金额等信息与实际完全一致。
(四)压缩审核确认时限
自受理委托核查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困供养人员的审核确认意见。
(五)增强审核确认服务能力
充实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 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
三、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是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 具体措施。县民政局、各乡镇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要专题研究,重点部署,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县镇要 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防出现“人情保、政策保、错保、漏保” 等违规现象,对不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政策而造成不良影响,失职 渎职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问责。
(三)强化绩效考核。 采取年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占有一定分值。
(四)强化政策宣传。 各乡镇要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要切实做到政策深入 人心,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申报程序。
附件: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行政文书;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