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0839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23 文件编号: 围政办通〔2023〕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06-0914时29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旅游景区、涉旅企业: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八届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县委七届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强县”战略,鼓励县内外广大投资者开发围场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全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围场实践文化旅游强县,结合全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围场县域内(不含御道口牧场管理区)从事文化旅游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二、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政策措施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旅游重点项目所需用地依据全域旅游规划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在完成立项手续后优先安排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2.新建旅游项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申报、审批,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以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涉及使用林地、草地、各类自然保护地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以及相关保护地准入审批手续,否则视为存在违法使用林地、草地、未经许可在自然保护地内实施建筑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3.在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开办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个人可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经营活动。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在办理农业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和畜牧业。

(二)审批、税费支持政策

5.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项目服务联络员机制,推行事前指导、提前介入、全程代办模式,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

6.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金融支持政策

7.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有效推进银企对接,加大对从事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8.开展旅游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鼓励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优先提供金融授信贷款业务。

(四)资金支持政策

9.统筹使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所在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有带动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户增收的相关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10.县政府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基金1000万元,用于旅游名县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发展、冬季旅游新业态培育、景区景点创建提升、文化旅游培训、宣传推介考察、文创产品研发推广、文艺作品创作等全县文化旅游发展事项。

1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带动当地就业50人以上的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鼓励企业或社会团体举办大型文旅宣传、演出、赛事等活动,一次性投入资金在100(含)万元以上,一次性补贴10万元。

13.对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对创建、改造提升景区进行奖励。新评定为国家3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4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5.鼓励文创企业参加文创大赛,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6.鼓励团体和个人进行文艺作品创作,获得国家级(不含社会团体)荣誉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不含社会团体)荣誉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17.对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评为河北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8.鼓励有意愿的个人新建、改扩建高端精品民宿,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相关要求

19.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文件下发执行后涉及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0.原则上所有奖补资金应用于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推介、产品研发创作和培训等。

21.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各类企业需证照齐全、依法经营、照常纳税、无不良记录。年内出现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纳入诚信黑名单、有效旅游投诉达3件(含)以上或出现引发舆情的重大投诉事件,一票否决。

22.兑现奖励、补贴支持等政策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每年申报审批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一事一审批。由申报主体向属地乡镇提出兑现奖励(补贴)申请,填写围场县文旅产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原件,乡镇汇总后报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申报奖励(补贴)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牵头,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申报奖励(补贴)资金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牵头,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论证,上报主管副县长审核,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

23.对同一事项涉及县内多项奖励政策(补贴)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24.本政策措施涉及的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收入凭证为准;涉及的总投资(不含政府投资)以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涉及的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演出等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文件。

25.申请奖补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取消该单位奖补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26.本政策措施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27.本政策措施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该政策措施相关条款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关于《自治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