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5/2024-0026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1-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围政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董XX,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西阿超乡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满杖子乡柳树底村十组323号。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广君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职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2023年3月5日提出的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在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了由靖靖医美(她雅造型)销售的“减肥药”涉嫌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故2023年3月5日委托其爱人刘中波通过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3月14日、3月22日、3月24日通过电话(0314-7518590、0314-7560097)分别联系申请人进行了了解询问取证,但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本次复议是针对的投诉程序。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由前述规定可知,被投诉人同意申请人的诉求及被投诉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诉求均属于终止调解的情形。自投诉举报之日至现在已经超过59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知道本案能不能调解,被投诉人同不同意申请人的诉求。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看出来,投诉与举报是不同的两套程序,投诉方面是否受理不影响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不影响投诉方面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举报程序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其均可以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所以申请人无法得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投诉有无受理、有无进行调解。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实际上被申请人从未明确受理或不受理。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望复议机关予以确认并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我局于2023年3月6日接到12315指挥中心通过12315平台转来申请人的投诉,称其2023年2月3日在商家购买“减肥药”,消费398元,2月8日再次在商家购买3盒,花费1194元,共花费1592元,食用后身体出现失眠、心慌、厌食等症状,网上查询得知,“减肥药”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后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023年2月28日,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检明,“减肥药”却是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所以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诉求:要求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对消费者进行10倍赔偿并承担检测费用400元,请贵局组织协调并依法查处此商家。(商家电话:13131408199)。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提供证明消费争议事实证据,至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向我局提供了电子版检验报告扫描件、所购产品图片、产品快递包装图片、同销售人微信记录。
我局分别于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15日,到围场镇她雅理发店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围场镇她雅理发店正在营业中,经营者王少华在场,出示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理发及美容服务,在营业场所店内发现设有一间“靖靖纹绣”室,门上张贴有“美睫、纹绣、祛斑、祛皱、拾痦子、电话13131408199”文字内容,摆放有两张美容床,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围场镇她雅理发店王少华称该“靖靖纹绣”室与他无关,系一名叫周婧的人开办的,对周婧个人基本信息不清楚。另经查证,周婧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我局同周婧电话13131408199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周婧现在不在围场,称到外地做试管婴儿,短时间无法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并否认通过微信方式销售过投诉人购买的产品,周婧口述替名为陈静的人代为邮寄,其包装全为外文,具体是什么不清楚,且长时间未同陈静联系,未提供陈静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认为,一是经核查被投诉人实际为周婧;二是在被投诉人营业场所未发现所售“减肥药”;三是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为申请人自行委托;四是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无任何标签标识;五是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包装上明示品名内容为服饰、淘宝物品;六是被诉人周婧已在外地为由拒绝配合被申请人调查,无法查证申请人提供的微信所有者是否为周婧。综前所述,申请人自行检验报告结果其检材来源不清,鉴定意见客观性存疑,消费者争议事实不清,根据现有线索被申请人继续调查存在困难,为保证申请人权益,我局将上述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制作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围市监涉罪〔2023〕260321-1号);2023年4月10日制作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围场镇她雅理发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食品、经营假药案件移送函》,将上述线索材料移送县公安局。2023年4月26日县公安局复函: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鉴定报告检材来源不清,鉴定意见客观性存疑,且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其现有鉴定意见不足以证实围场镇她雅理发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食品、经营假药案有犯罪事实发生。
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4日我局同申请人电话沟通中,均告知被诉人周婧在外地做试管婴儿,否认自己销售“减肥药”品为由拒绝到我局配合调查,符合终止调解情形,调解终止。告知申请人就被投诉人周婧是否违法销售食品、药品情况,需移交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同时建议申请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2023年5月15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项的规定,通过12315平台将终止调解决定进行了反馈。
综上,我局于2023年3月6日接到申请人诉求后,及时同申请人联系,依法履职,以维护申请人权益,但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客观性存疑,且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2023年5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将终止调解决定进行了反馈,未能达到申请人诉求人预期。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对申请人投诉一事终止调解决定后,因未对12315平台系统中短信反馈选项勾选,未能及时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情况属实。
经审理查明: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在微信名为“靖靖”处购买398.00元减肥药,于2023年2月8日在微信名为“靖靖”处购买1194.00元减肥药,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自行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样品10g压片糖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被检测的样品每g内含有西布曲明成分16.9mg,但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缺少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分别于2023年3月9日、3月15日到她雅造型现场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围场镇她雅理发店在正常营业中,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理发及美容服务,经营者为王少华,在她雅造型店内发现一间“靖靖纹绣”室,门上张贴有“美睫、纹绣、祛斑、祛皱、拾痦子、电话13131408199”文字内容,室内摆放有两张美容床,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减肥产品,经询问她雅造型经营者王少华,“靖靖纹绣”室与他无关,系一名叫周婧的人开办的,对周婧个人基本信息不清楚,另查明,周婧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被申请人与周婧电话13131408199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周婧现在不在围场,称到外地做试管婴儿,短时间无法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并否认通过微信方式销售过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周婧口述替名为陈静的人代为邮寄,其包装全为外文,具体是什么不清楚,且长时间未同陈静联系,未提供陈静联系方式。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一是经核查被投诉人实际为周婧;二是在被投诉人营业场所未发现所售“减肥药”;三是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为申请人自行委托;四是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无任何标签标识;五是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包装上明示品名内容为服饰、淘宝物品;六是被投诉人周婧已在外地为由拒绝配合被申请人调查,无法查证申请人提供的微信所属者是否为周婧。综前所述,申请人自行检验报告结果其检材来源不清,鉴定意见客观性存疑。消费者争议事实不清,根据现有线索被申请人继续调查存在困难。依据上述调查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制作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围市监涉罪〔2023〕260321-1号),2023年4月10日制作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围场镇她雅理发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食品、经营假药案件移送函》,将上述线索移交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4月26日县公安局复函: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鉴定报告检材来源不清,鉴定意见客观性存疑,且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其现有鉴定意见不足以证实围场镇她雅理发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食品、经营假药案有犯罪事实发生。
根据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项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将终止调解决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同时告知申请人就被投诉人周婧是否违法销售食品、药品情况,需移交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同时建议申请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被申请人称于2023年5月15日向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因未对12315平台系统中短信反馈选项进行勾选,未能及时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
经复议机关询问和调查查明:她雅造型是王少华和李寅侨合伙开办,共同承租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304号房屋,从事美发行业,同时将承租房屋内的隔间转租给周婧,租期1年,自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租金20000.00元,周婧在此开办了一间“靖靖纹绣”室,但在租赁期间周婧几乎没到店里来过,她雅造型的工作人员与周婧不熟悉,房屋到期后,周婧就不再承租该房屋。现她雅造型将房屋内的隔间拆除,出租给王东慧,租期1年,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租金19500.00元,王东慧在此开办了一间戈雅美甲,目前正在营业中。同时,因位置比较明显,她雅造型店内的人及隔壁邻居在邮寄快递时大部分都写她雅造型的店名,方便查收快递。
另查明: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的终止调解决定。
以上事实有微信截图、检验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已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但未依据法规规定将终止调解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和被投诉人,故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中属于未完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重新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即案件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