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27/2024-1347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姜家店乡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姜家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围姜罚决〔2024〕001号) |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围姜罚决〔2024〕001号 | ||
相对人名称 | 李冬燕、程凤珍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李冬燕、程凤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32629************、130828************ | ||
主要违法事实 | 李冬燕、程凤珍2023年3月28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姜家店乡姜家店村三义号河夹心西平地擅自采伐,二人购买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姜家店乡姜家店村居民李**个人所有的杨树,共166株,立木蓄积为48.6135立方米的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综上,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 | ||
事由 | 滥伐林木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第四款(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十五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五百株以上的。责令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七十八条(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1.责令限2025年6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498株(166株×3倍; 双方各自承担50%)。 2.处滥伐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拾壹万零玖佰伍拾元整(¥:110950.00元;树木价值22190元×5倍;双方各自承担50%)。 | 实施机关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姜家店乡人民政府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年9月25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