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161/2024-13312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成文日期: 2024-12-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近日,围场法院针对妨害公务罪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有力地打击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保障了社会公共秩序,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案情简要】
案例一:拒传撒泼打警察
2024年8月2日,裴某某及其丈夫赵某等人通过阻拦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的方式阻拦合法施工。2024年8月8日,公安干警依法对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裴某某、赵某进行依法传唤,二人拒不配合,公安干警对裴某某、赵某进行了强制传唤,在此过程中,裴某某仍然拒不配合,并将公安干警咬伤;赵某女儿赵某某对公安干警进行打骂。
案例二:强行闯卡躲检查
2024年8月29日夜间,公安干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陈某某驾驶的货车疑似存在超载等违法行为,示意陈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其拒不配合,继续驾车行驶。后公安干警通过喊话、拦截等方式,继续要求陈某某停车接受检查。陈某某在公安干警不断示意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继续行驶直至追尾正在等待红灯的车辆,被迫停车,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下车击打公安干警的头部并对其进行辱骂。
公诉机关以上述三被告人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向围场法院提起公诉,经围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执法,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到三个月不等刑期。
【警示教育】
上述被告人均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自己因一时冲动、心存侥幸,导致触犯法律受到惩处,追悔莫及。妨害公务行为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破坏,也是对公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侵犯。公民应依法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做出不理智行为而触犯法律。如果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阻挠执法、暴力抗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